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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08
浅谈租赁期届满时未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Abstract: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对未担保余值的初始确认及租赁期内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租赁期届满时未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尚未做出明确规定。本文用实例说明租赁期届满时未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 一、现行会计准则下租赁期届满时未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 2003年1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甲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从乙公司租入一台全新A设备,起租日为2004年1月1日,租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协议规定甲公司于每年年末支付租金400000元,租赁期界满将A设备返还给乙公司,届时A设备估计价值为300000元,且无人担保,已知A设备租赁开始日公允价值为1500000元,预计可使用5年。乙公司2005年年末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价值减少至200000元,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A设备返还给乙公司。 运用插值法测算出租赁内含利率为9.24%。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乙公司租赁开始日会计处理为:借:长期应收款1600000元,未担保余值300000元;贷:融资租赁资产1500000元,未实现融资收益400000元。按实际利率法,计算乙公司以后各期分期收取租金并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2005年年末未担保余值减少至200000元,乙公司运用插值法重新测算租赁内含利率为7.21%,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时的会计处理为: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0元;贷:未担保余值100000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953046.64-895257.62=57789.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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