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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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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07 

广告费会计处理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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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一、新会计准则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界定  新会计准则删除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且又未明确规定不允许再作待摊和预提。而《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规定: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对以上内容进行分析,笔者尝试得出以下结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再进行待摊和预提,发生相关费用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在跨会计年度时,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需要待摊和预提的,则可以进行待摊和预提。待摊的项目不列入“待摊费用”科目,而可暂列入“其他应收款”或“预付账款”科目,预提的项目不列入“预提费用”科目,而可暂列入“其他应付款”或“预收账款”科目,暂挂会计科目的选择要根据待摊或预提项目的性质来确定。待到下一个会计年度时,再将上年度末待摊或预提的调整数进行回冲,由此来保证一个会计年度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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