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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07
谈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Abstract: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含义 视同销售行为,全称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原因是该种行为大多数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入,也不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只是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目前,《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以下八种行为列为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上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需按照计税价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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