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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06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及会计处理Abstract: 对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何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及所得税的问题,现行税法作了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会计上也应按税法规定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增值税 1.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核算;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押金退还的,这部分押金可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收取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还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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