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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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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06 

小议行政事业单位非偿还性债权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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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编制年度决算时,应将各种债权类账户的年末余额统一列入资产负债表。笔者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可能影响到单位的损益状况。  一、对债权的划分  单位的各种债权(包括行政单位的暂付款,事业单位的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可以按照其形成原因划分为两大类——偿还性债权和非偿还性债权。偿还性债权是指预期能够收回的暂付及应收款项,如应收账款、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非偿还性债权是指预期不能收回、清算时要转入支出的暂付及预付款项,如各种预付款项、职工预借的差旅费等。  二、传统会计处理存在的弊端  笔者认为,预期可收回的偿还性债权属于单位的实际资产,应当将其列入资产负债表;而非偿还性债权已成为单位的实际支出,实质上已不属于资产的核算范围,将其列入资产负债表必然存在诸多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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