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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Abstract: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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