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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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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06 

股权分置改革中以权证支付对价取得流通权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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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2005年11月颁发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的有关会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但笔者对其中以权证支付对价取得流通权的会计处理规定有不同看法,本文就此作以下探讨。  一、流通权的成本计量  权证持有人行权时,一方面需要确认“股权分置流通权”的增加,另一方面需要按行权部分结转“应付权证”负债。对于流通权成本的确定,笔者认为应采用历史成本计价的原则。非流通股股东取得的流通权,一般不计提减值准备,会计期末就以历史成本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示。按《暂行规定》的规定,交割方式不同时,流通权成本的确定方法是不同的。但笔者认为,流通权的成本不应受交割方式的影响,只是交割方式不同,账务处理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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