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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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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06 

对固定资产折旧简化计算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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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一般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此规定的目的是简化折旧的计算工作,可以直接在上月份计提折旧的基础上,对上月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进行调整后计算当月应计提的折旧,所以本月应计提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可以简化为:本月应提折旧额=上月应提折旧额+上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应提折旧额-上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提折旧额。该简化处理方式的确减少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但笔者认为此种简化处理方式欠妥,理由如下:  1.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应当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作为确认计量的标准,即根据经济权利和责任的发生与转移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或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但是,在简化处理方式下,当期增加的固定资产在带来效益的同时却不计提折旧,不负担应承担的费用;当期减少的固定资产已经退出了经营过程,也就不可能再发生损耗,继续对其计提折旧,则明显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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