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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13
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怎样节税Abstract: 本文针对发放年终奖当月从受雇单位取得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所得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进行研究,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当月税负最低。【关键词】年终奖工资薪金纳税筹划发放年终奖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由两部分组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和年终奖所得。按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两者都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两者的计税方式不同且有一定的关联性,前者适用3%到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后者实际上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假设两者所得数额确定但比例不同,则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不一样。假设发放年终奖当月,某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义务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为a(计税工资扣除免征额3500,为体现筹划之必要,假设a>0),随当月工资薪金发放的年终奖为b,二者合计为c。纳税筹划的目标是:当c数额确定时,如何确定a和b的值,使得应纳税额T最小。一、筹划思路根据超额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可知,当工资薪金所得超过1500元时,超过部分即适用较高一级税率10%,否则适用3%税率;而年终奖如果不超过18000元(1500×12)时,全额适用3%税率,如果超过18000元,则要全额适用新的税率。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若c≤19500,可在满足a≤1500,b≤18000的条件下随意分配a和b。此时,不论是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年终奖所得,都适用3%税率,税负最低。适用这一最优方案的最高所得额为19500元,此后,只要所得增加,都将引起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税负加重。为方便讨论,引入新的参数d,表示在上一最优方案最高所得额基础上新增的所得额。为获得最优方案,需要考察d以何种名义发放税负最低:若d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名义发放,记为方案一,此方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T1;若d以年终奖名义发放,记为方案二,此方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T2。通过比较T1和T2,即可得出最优方案。d的取值,应为使得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临界点值,如引起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新增额3000、4500、26000、20000、25000以及引起年终奖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36000、54000、312000、240000、300000,在对T1和T2进行比较的过程中还会产生新的临界点值。例如,考察合计所得额c在19500元基础上新增d且当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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