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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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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13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对策

Keywords: 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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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营改增”试点的北京等8省市年服务额500万元以下的交通运输企业,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还是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更有利呢?本文通过对相关财税文件的解读,逐一分析。【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问题的提出从上海开始的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大幕已渐进拉开。从各省市营改增试点文件来看,一律将交通运输业分成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5号《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8号《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有一个不一致的地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5号规定:“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不需提交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此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8号中没有出现。代之是财税[2012]71号废止了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二的规定,“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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