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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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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11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之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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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①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②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一)成本法会计核算基本程序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基本程序是:①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②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其超过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现金股利小于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则应把以前年度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予以转回,并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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