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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11
实际利率法下可提前赎回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收入确认Abstract: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主要是债权性投资,且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计量,并按照期初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认当期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时间内保持不变。但是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果是附有可能提前赎回条款的债券,实际利率是否仍为原有的实际利率呢?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2005年1月1日,甲公司购入乙公司当日发行的面值500000元、期限5年、票面利率6%、每年12月31日付息的债券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括交易费用)为521650元,购买日确定的实际利率为5%。根据合同约定,发行公司在遇到特定情况时可以将债券赎回,且不需为提前赎回支付额外款项。假定2007年1月1日,甲公司预计乙公司将会在2007年年末赎回200000元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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