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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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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10 

浅析两种途径下公司注销对所得税的不同影响

Keywords: 吸收合并,公司注销,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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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本文通过对H集团同一控制下“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与“A公司整体购买B公司后并将之注销”两宗清算业务的对比,具体分析了注销B公司会因整体购买和吸收合并享受不同政策待遇、清算所得税与不清算所得税的区别以及对H集团的纳税义务所产生的不同影响。  【关键词】吸收合并公司注销所得税通常,企业集团要注销一个下属子(分)公司的法人地位,有两种方式:①由一个有实力的子公司先托管该亏损子公司,然后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对其进行清算,注销其法人地位;②由一个有实力的子公司先兼并该亏损子公司,然后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对其进行清算,注销其法人地位。那么从税务角度看,采用哪种方式对集团公司更有利呢?本文举例予以说明。一、案例资料  1.相关背景。H集团旗下有两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位于J省的A公司和位于G省的B公司。根据行业经济结构的调整战略和企业的实际情况,H集团决定保留A公司继续经营,注销B公司的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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