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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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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06 

会计原则在农业企业会计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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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自然生物的生长特点使得农业显著不同于其他行业,因而农业企业会计在众多行业会计中显得尤其特殊。鉴于原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2004年4月财政部印发了《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同时不再执行1993年颁布的《农业企业会计制度》。但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一些农业企业会计核算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在《核算办法》里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实务工作经验,笔者提出可以按照经济业务的性质以会计原则为指导处理以下问题。  一、家庭农场承包制下利润的核算  1.承包户上交利润的确认。与《农业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核算办法》根据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现状增加了一些会计科目。农村承包制关系下涉及的科目内容描述如下:①“应收家庭农场款”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暂付家庭农场的各种款项,如企业应向家庭农场收取的劳动保险费、福利费、管理费、利润、代购农用生产资料款等。②“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科目核算企业待结转的应收家庭农场款,如家庭农场应上交的劳动保险费、福利费、管理费、利润等。③“应付家庭农场款”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家庭农场的各种款项,如企业收购家庭农场产品尚未结算的款项、代存家庭农场的其他收入等。④“家庭农场实际上交利润”科目反映家庭农场实际上交的利润净额。基本会计核算处理模式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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