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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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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05 

对法定盈余公积提取规定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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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一、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计提上限  在利润分配中预先提取盈余公积,是欧洲大陆国家会计实务中通常的做法。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要求公司定期计提固定比例的法定盈余公积,其目的在于促使公司稳健经营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另一角度看,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重视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职能的一种表现。  德法两国公司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均为5%,且计提上限为10%;我国公司法定盈余公积计提比例为10%,计提上限为50%,无论是计提比例还是上限均高于德法两国。可见我国的会计政策偏向保护国家(大股东)利益。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投身于资本市场。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定盈余公积制度也应做适当修改。笔者认为应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计提上限,将更多的利润分配给广大中小投资者,使他们的投资能够得到充分回报,这样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二、允许特定公司不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从法律上看,强制要求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就是强制要求公司增加自有资本,减少股利分配,扩大经营规模。但这并不适用于所有公司。对于特定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希望资本退出的公司,它们不是要增资,而是要减资。例如,对于一个处于夕阳产业的公司而言,逐步缩小公司规模,逐步撤出资本更符合股东利益。如果强制要求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反而会损害股东利益。我国《公司法》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没有考虑到这些公司的特殊要求。因此建议国家对需要减资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做出专门的规定,不强制其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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