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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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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05 

谈行政单位购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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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现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取得及会计处理的规定为: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用于核算行政单位经批准用拨入经费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简称“基建”),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转存时根据转存数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可以通过调拨(有偿和无偿)、自建等方式取得;自建固定资产应当开设基建专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简称“基建财务”)管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行政单位筹集资金渠道的多元化,现行制度在会计处理方面不能满足实际业务需要,存在以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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