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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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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05 

浅探国有投资控股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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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一、应明确的几个现实问题  1.国有产权委托代理结构中的行政性委托代理如何向企业性委托代理转化。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国有资产的出资代表是国务院。国务院是政府机构,只能按照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行政手段管理国有资产。也就是说,国务院虽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但并不直接管理国有资产,而是按照政府体制将国有资产交给各级政府去管理。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一种行政性管理,因而形成了国有资产条块管理的行政性委托代理结构。这种行政性的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制必须转化为企业性的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制,因为委托代理制作为产权制度的组织形式,其本意就是指企业性委托代理制。目前,不少政府选择了建立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的方式,即政府通过委托代理制将国有产权委托给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然后由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再按照委托代理制,将国有资产交由自己下属的企业进行运作。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制,已不再是行政性委托代理制,而是一种新型的企业性委托代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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