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发回重审事由的审视与检讨——兼评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 PP. 92-100
Keywords: 发回重审,事实认定,法律救济,法定事由
Abstract: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给在一审程序中权益受损的当事人提供上诉审程序所不能提供或者不宜提供的救济。根据此目的以及我国二审法院有独立的事实认定权之现实来审视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可发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不足。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瑕疵的,原则上应由二审法院直接查清事实自行改判,不需发回重审;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只有该违法情形影响到一审民事诉讼结构完整性的,才提供发回重审之救济。
References
[1] | 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参见刘敏:《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第2期;王福华、融天明:《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检讨》,《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厚得顺:《论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理性重构——以德州中院十年发回重审案件的实证分析为依据》,《山东审判》,2009年第1期。
|
[2] | ② 王福华、融天明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检讨》提到中部地区某基层法院2004年的统计表明,在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重新作出的判决完全否定原判决的仅占13%,其余87%是以作出与原一审判决相同之判决或者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的。厚得顺的《论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理性重构——以德州中院十年发回重审案件的实证分析为依据》提到,对德州某基层法院1996—2005年间315件重审案件的抽样调查显示,重新审理后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与原判一致的有 252 件,占 80%;不一致的 63 件,仅占 20%。此外,重审案件再次上诉率较高,德州5个基层法院 2001 年至 2005 年发回重审案件的上诉率分别为76%、90%、87%、95%、93%。朱福勇《试论民事程序瑕疵之救济》(《法学杂志》2011年第8期)则提到,重庆市高院 2007 至 2009 年间发回重审的案件中,有85% 的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75% 以上的案件再次上诉。
|
[3] | ③ 这是我国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被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
|
Full-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