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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科学 2005
矿产资源的价值补偿模式及国际经验, PP. 70-76 Abstract: 清晰界定的产权是矿产资源价值补偿的前提条件。矿产资源所有者、矿业权人和资源所在地居民共同构成矿产资源的产权主体。矿产资源的价值由边际使用者成本(所有权价值)、边际直接成本(矿业权价值),以及外部损害成本(矿区居民环境权益)3部分所构成。矿产资源不同产权主体所代表的各价值组成部分的有效补偿,是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补偿的主要形式是矿山地租,具体形式有权利金、矿地租金、资源超额利润税等;探矿权价值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补偿模式,加上政府的财税扶持,保证了矿业权价值的补偿。按照“污染者付费”规则,矿产企业负有向资源所在地居民进行环境损害补偿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依靠行政监管与金融安排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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