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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
同伤是否同补与足补:农民工工伤补偿替代率及其地区差异研究——以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待遇一次性支付标准为例DOI: 10.16982/j.cnki.1000-5579.2015.06.015, PP. 117-128 Abstract: 按工伤保险两大功能即损失补偿与生活保障为讨论合理待遇的标准,取15岁、35岁、50岁3个伤残年龄点,计算并比较各省份农民工一至四级伤残一次性支付水平的劳动力工资损失替代率与生活保障水平替代率,以一级伤残为例,研究发现16岁伤残年龄点,所有省份一次性支付都不能完全替代劳动力收入损失,63%的省份达不到低保水平;35岁伤残年龄点,所有省份一次性支付都不能完全替代劳动力收入损失,22%的省份达不到低保水平;50岁伤残年龄点,所有省份高于低保水平,仅26%的省份完全替代劳动力收入损失。这充分说明,我国农民工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待遇的一次性支付标准太低,难以有效保障工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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