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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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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德性与幸福生活

DOI: 10.16382/ j.cnki.10005579.2015.02.007, PP. 56-62

Keywords: 权利,能力,德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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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幸福一直是伦理学的重要问题。与古代不同,当代人对幸福的讨论是通过权利来进行的,权利是人获得幸福的前提和关键。罗尔斯等人通过“基本善”来阐述权利,其实是指明了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幸福的基本物质条件。阿玛蒂亚?森把可行能力作为权利的关键概念,从而进一步地指出了幸福不能仅仅是外在条件的满足,更是个人能力的应用和展示。森对能力的表达借助了亚里士多德的功能说,功能与德性有着密切的联系,功能从目的论意义上是人之为人的优秀性所在,因而能力与德性概念在价值意义上具有某些共性。从权利到能力最终到德性的论述说明,权利概念可以脱离现代规范伦理的抽象形式,回到对人的价值和生存意义的拷问,从而在德性维度下重新定义和理解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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