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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2005
法的渊源的价值实现, PP. 20-27 Abstract: 实现法的渊源价值,先要认知法的渊源价值。在自觉和自发两种法的渊源价值实现形式中,注重以法的渊源价值理念推助法的渊源价值实现,而不是盲目或被动地将法的渊源转换为法,应为法律人的努力方向。法的渊源的价值实现,应适合社会的需要。社会生活有民间自治型和国家管理型之分。但其关联是无以割裂的,传统法的渊源理论或偏重于前者,如科克、布莱克斯通和卡特的理论,或偏重于后者,如霍布斯、边沁和奥斯汀的理论,因而都不足为训。不是所有法的渊源都适合转化为法,法律人应善于选择那些健康、向上且同法的特质相吻合的法的渊源,予以提炼、整合和改造制作,以形成良法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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