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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2010
西欧中世纪纠问制诉讼中的原告, PP. 68-84 Abstract: 在西欧中世纪的神明裁判和教会共誓涤罪程序中,用于开启程序的原告不可或缺。当私人告诉者不可获得时,“公共恶名”就被当作开启程序的原告。12-13世纪,教皇英诺森三世将这种古老的“隐形原告”作为新创设纠问制的程序开启者,并规定了相应的专门证明程序,因此,欧洲普通法中,纠问制被分为“证明原告存在”和“证明犯罪事实”的预备程序和审判程序。如省略前者或未能证明“公共恶名存在”,审判程序及判决结果无效,而被告享有沉默权。纠问制中的这种“公共恶名”,在后来分别演变为欧洲大陆的公共检察官制度和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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