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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2012
论我国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互惠原则——以利益衡量方法为工具, PP. 154-164 Abstract: 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上适用互惠原则是国际上的一个惯例,以利用该原则内在的对等报复和激励支持两大功能来鼓励外国对内国判决的效力予以认可。不过,由于各国在互惠原则的适用上先验性地预设了国家利益的首要地位,并忽视了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私人利益本质,从而使得法院缺失了利益的有效衡量,进而使互惠原则演变成单一的报复主义工具,最终使其成为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个障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利益衡量方法应是互惠原则回归正确道路的有效途径。我国在互惠原则的适用上不尽如人意,对互惠原则的立法完善和司法改进应当以利益衡量方法为基本根据,从而使其成为促进外国承认与执行我国判决的有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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