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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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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2013 

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 PP. 111-130

Keywords: 事后抢劫罪,前提犯罪,客观行为,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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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客观上可能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主观上具有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财物故意的行为,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当限定为犯第264条的盗窃罪、第266条的诈骗罪、第267条的抢夺罪,但只要可以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行为,都可能再成立事后抢劫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对事后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当场”是综合表示时间与空间的概念;先前的盗窃等罪属于连续犯的情形,仅在最后一次行为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只能将最后一次行为认定为事后抢劫罪,不得整体评价为一个事后抢劫罪;前行为是诈骗罪时,欺骗行为的当场与取得财物的当场,均属于“当场”;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不以具有伤害性质、伤害故意为必要,但需要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制。不应将事后抢劫罪的主观目的限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窝藏赃物”中的“赃物”与先前所取得的“赃物”必须具有同一性;犯盗窃等罪后,为了灭口而当场杀人的,成立事后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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