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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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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抽象原则与合意原则到交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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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抽象原则是典型的德国式物权法律制度。民国初期中国实行法律改制,笼统地接受了这一制度,直到今天,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仍然间接地确认。并在理论上明确坚持这一制度。中国大陆是否接受这一原则,是一个时期以来民法学界热烈讨论的话题。但是,关于德国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理论源流、真正功能及其与其他物权变动原则的差异与得失,我国法学界始终没有深入清楚地探讨,因而造成理论上的困境甚至混乱。本文为关注这一讨论的同行提供了一些可资参考的相关资料,并且表明了一种客观、中肯的治学立场。望能对我们的学者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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