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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 2005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改进:“董事会—监事会”二元结构模式的调整Abstract: 本文讨论在我国《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对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特别是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的选择问题,因而可归入有关公司法政策的研究范畴。研究的语境是我国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之解决,除了依靠自己的特殊经验和条件之外,也亟需应对在多元公司制度、文化的国际化背景中如何进行制度有效整合的挑战。本文第一部分概括了《公司法》中确立的内部治理结构及其法律渊源,并进行了简单的比较说明,以明晰现行董事会与监事会并立的“二元”模式的特点。第二部分检讨现行内部治理机制的缺陷《公司法》未能保障监事会和董事会的权能,欠缺有效的执行机制,难以制约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治理结构陷入困境。第三部分讨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理论,并探讨国际上改进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经验。目前虽然没有哪个国家有完美的模式可供移植,但有关国家改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方式仍然富有启发性,比如,应当立足于功能而非形式来考虑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强调公司董事/监事的专业性、独立性和问责性,同时提供一个相对灵活的内部治理架构。第四部分考虑和剖析目前可能的选择方案,提出通过适当的立法调整,可以实现“二元”模式和单一董事会模式在角色和功能方面的互补。最后是简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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