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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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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法学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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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在福柯等思想家看来,任何知识都是基于特定图式加以揭示或者形成的,所以那些操纵“整体理论”或者“真理认识”的话语者,不过是在有意或者无意隐蔽其所采图式的局限或者独断而已,而知识社会学有助于使被贬低的、边缘化的知识运作起来,击破那些知识神话。刘星先生的大作正是如此一种立场、意识的精妙应用,他以民国时期的“法学权威”为个案概念,通过知识社会学分析,对一直以来有关近现代中国法学的特征不过是“西学东渐”的主导观点作出了有效批驳。作者发现,近现代“中西法学”包含“相互竞争”的批判关系,西方法学不纯粹是“进入”的、“领导”的,中西法学的相对关系是“斗争”的、“彼此竞争”的,至少就部分情况来说是如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能需要从某种角度将民国时期的中国法学看作世界法学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对法学权威的深入理解,也可以使我们深入理解近现代时期的“民族国家问题”和“日常法律问题”的复杂关系,当然还有其时的法学家法律家的“特定角色彼此融合”的表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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