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同上书,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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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奥本海国际法》,英文本第八版,第一卷,第740—742页,参见劳特派特:《国际法与人权》,1950年版英文本,杰塞普:《现代国际法》,1948年版英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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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第二章,魏敏主编《现代国际法概论》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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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第三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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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参见肖洲:“评‘光华案’案”,《人民日报》海外版,1986年9月2日;“中国国际法学会光华寮问题座谈会”,《中国法律年鉴》,1988年,第788—7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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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见“周恩来总理关于中国、中华两航空公司留港资产闷题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文件集》,第一集,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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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见“外交部周恩来致联合国秘书长电”,同上书,第9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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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参见陈体强:“国家主权豁免与国际法——评湖广铁路债券案”;倪征奥“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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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参见陈体强:“中印边界问题的法律方面”,陈体强《国际法论文集》,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件:“中国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无可争辩”,《我国对外关系文件选编》,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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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参见沈韦良、许光建:“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和海洋法公约”,同注[8]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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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参见同上引文:《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坚决维护我国大陆架主权权利”,《我国对外关系文件选编》,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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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奥本海国际法》,英文本第八版,第一卷,第740-742页;杰塞普:《现代国际法》,1948年版英文本,第87、91页。参见周鲠生:《现代英美国际法的思想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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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979年10月23日,我国代表在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发育指出:“我们认为,权利总是要有某种法律规范朱保证的。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个人的权利通常通过公民的权利的形式而表现出来。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和真体情况不同,对于公民权利的法律规定,也会有所不同。这属于各国的-内部事物,是不容许外人干涉的。”这是中国政府一贯坚持的立场。谈发言见《我国对外关系文件选编》,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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