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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费用:99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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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三类型模式
Abstract:
References
[1] | 本文摘译自日本的代表性法哲学家田中成明教授的近著《现代日本的构图-为使具有活力而作》(筑摩书房,1987年)第五章,小标题等的编排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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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田中教授在一次学会上明确指出,普遍主义式法律是为基于个人动机的个别利益追求或自主性相互交涉而规定抽象的框架,具有一般性、形式性的法律。这种法律类型的最重要的特征是拥有当事人主义的审判程序。但是西德著名思想家哈伯马斯(J.Haberman)不赞同田中教授的这种审判程序指向,并认为如果管理式法律依存于行政实务并受立法机关公布的法律拘束时,管理式法律与普遍主义式法律的分类意义不太。参见河上伦理逸、福布利希特编《法制化与通讯行为》,(未来社,1987年)第94、97、107和4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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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田中教授认为,法律思维的独特逻辑虽然因其事业神秘主义而曾经受到批评,但是如果把它与通过审判解决纠纷的制度联系起来考察则容易理解。法律思维的核心是将确定的具体事实包括既存的普遍性法律规范之中的教条主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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