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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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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991 

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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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别有宪法和行政法两种意义的司法审查。宪法上的司法审查,是法院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监督。行政法上的司法审查,是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合宪、合法所进行的审查监督。这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但由于都是司法机关监督制约其他机关的手段,所以共用一个名称。在英美国家,人们还常常将上级法院通过传统令状监督下级法院判决的行为称为司法审查,这是特殊的历史原因使然,并不被普遍接受。本文所说的司法审查,是行政法上的可法审查。我国目前只有行政法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并且,由于没有宪法上的司法审查,法院亦不能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宪。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7页。
[3]  同上,第23卷,第384页。
[4]  同上,第3卷,第229页。
[5]  同上,第57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
[7]  《人民日报》1989年4月10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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