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学思潮》第217页,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
[2] | 李晓明:《模糊性:人类认识之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
[3] | 周广然:《谈确切词语和模糊词语在法律语言中的作用》,《政法论坛》1988年第6期。
|
[4] | 齐姆宾斯基:《法律应用逻辑》第39页,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
|
[5] | 对其中部分概念的不确定性的分析,可参见吕荣海;《从批判的可能性看法律的客观性》第15页,第17页注[7],蔚理法律出版社1987年增订版。
|
[6] | 参见刘伟等:《资源配置与经济体制改革》第325—326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
|
[7] | 陈锐雄说:“何为公共利益,因非常抽象,可能会人人殊”。参见其所著《民法总则新论》第913页。
|
[8] | [10][11][13][17] 齐振海主编;《认识论新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
[9] | 马克斯·韦伯语,转引自陈嘉明:《现代西方哲学方法论的宏观分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 989年第3期。
|
[10] | 对民法客观化论点的攻击,可参见周潞嘉:《论过错误程度对民事侵权责任定量构成的影响》,《法学评论》1986年第3期。
|
[11]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6项,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
[12] | 转引自王阿田主编:《控制论、信息论、系统科学与哲学》第161—16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 986年版。
|
[13] | 参见李肇伟:《法理学》第336页,台湾1979年版。
|
[14] | 参见张汝伦:《意义的探究一当代西方释义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