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见《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三),第26—45页,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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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见云南民族研究所《民族学报》1981年第1期,第277—288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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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西双版纳宣慰司署中的管象官,是八大“卡真”(有如大臣)之一,也是议事庭的主要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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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孟连宣抚司法规》,云南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在此书之前,曾有波叶坦翻译,徐永安整理的部份译文“傣族法规”,载于《民族理论研究会思茅分会论文集》,1983年第2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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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参见刀光强、高立士译《西双版纳傣族的封建法规》中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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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见江应梁著《傣族史》第268页,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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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马恩全集》第四卷第121~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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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应梁著《傣族史》第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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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波叶坦翻译、徐永安整理的“傣族法规”中,有一段作者的编后附言表述作者记叙法规的目的:“我没有事做,写这本书给盂连召火罕(土司),望你好好看这本书,我要离开人间了,写这本书贡献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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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波叶坦翻译、徐永安整理的“傣族法规”中,又译作“好事坏事,好人坏人都说到的,内容多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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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例如,对于遗失物的处理,“版纳傣族法规和礼仪规程”中规定要一城三街; “孟连傣族法规”中规定要宣告三次,“版纳傣族法规”中规定要在原地呼喊失主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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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参见《议事庭关于收税的通知》,《傣旅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三)第75—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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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怀罢滇”是傣族法规中一种罚金刑,“怀”相当于3.3两银子,“罢’,相当于三钱银子,“滇”指该处罚的实数,以区别于虚数“公”,“滇”与“公”是用来区分罪的轻重,重罪罚“滇”,轻罪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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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版纳傣族法规和礼仪规程”中列举了十八种不能做证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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