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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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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992 

关于法哲学本体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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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61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z3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89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93页。
[5]  参见恩斯特·卡西尔: 《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86—87,288页。
[6]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
[7]  《马克思屦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519页。
[8]  R·莫察克;《从黑格尔到卢卡奇的本体论问题》,法国《思想杂志》1989年3—4月号;译载予《国外社会科学》1991年第2期。
[9]  法与法律的分别是客观存在的。参见拙作;《论法与法律的区别》,刊于《法学研究》1987年第4期,《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论要》,刊于《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2期。
[10]  参见维柯:《新科学》,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3—24页。
[11]  参见R·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英文本),哈佛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第38页。
[12]  维柯:《新科学》,第127页。
[13]  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5、10,36、133—135、218—228、3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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