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41次会议,对包括刘燕文在内的29名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等进行全面审核。对刘燕文博士学位论文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的最终结果是: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由于赞成票未过全体成员半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据此作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北京大学也就据此不予颁发刘燕文博士生毕业证书,而只发给其博士生结业证书。1999年9月24日,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北京大学为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要求校学位委员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其申请重新评议并作出决定。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责令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被告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未能查清诉讼时效问题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目前,此案尚未启动重新审理程序。详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第104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0)一中行终字第43号、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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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关新闻媒体作了较多的报道。如“法院能否质疑高校学位评定”(《中国消费者报》1999年12月22日);“北大沉着当被告”,《北京青年报》1999年12月24日;“博士打赢官司北大坦然面对”,《青年参考》1999年12月24日;“刘燕文诉北大一案判决引起专家学者展开激烈探讨”,《中国青年报》2000年1月9日;“学位之争能否启动司法程序”,《检察日报》2000年1月10日;“法的思考——中国首例学位诉讼案相关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言摘要”,《中国教育报》2000年1月13日;“‘刘燕文诉北大案’的法律思考”,《法制日报》2000年1月16日;“北大博士生状告母校——谁是谁非焦点何在”,《人民法院报》2000年1月18日;“一石激起千层浪——刘燕文案引发的讨论”,“大学自治与司法监督”,《科学时报》2000年1月20日,27日;“法院:说理的最后地方一关于学生告学校的新感悟”,《法制日报》2000年2月14日等等。中央电视台除作过新闻报道外,还曾在《今日说法》作过两期专门报道与专家评述。此外,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及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分别举行了学术沙龙、研讨会,对该案进行了热烈而多角度的讨论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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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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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龚觅等译,沈阳: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页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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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同[4],页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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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页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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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页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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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洪家殷:《从学生之地位论大学法之修正》,载《大学法研讨会论文集》,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1998年,页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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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般意义而言,高等学校应当具有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民事主体三重身分。从其依法治校和对教师尤其是学生的管理而言,具有行政主体地位;从其接受政府和教育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而言,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再者从其以独立法人身份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而言,则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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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第139页至第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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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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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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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同上,页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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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同[8],页135,页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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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同上,页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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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页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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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法院的判决认为:“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证书的行为,只是使原告田永失去了与同学同期就业的机会,并未对田永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实际损害。故田永以北京科技大学未按时颁发毕业证书致使其既得利益受到损害为由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主张,不能成立。”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第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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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Richard D.Strahan & L.Charles Turner,The Courts and the Schools,Longman Inc,1987,p.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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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页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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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William D.Valente,Law in the Schools,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1987,second edtion,p.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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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同上,pp.306—307。Bd.of Curators v.Horowitz,435 U.S.78(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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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董保城:《教育法与学术自由》,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页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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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同上,第89—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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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参见董保城:前注[20]引,页1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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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Shaughnessy v.United States,345,US 206(1953)(Jackson J.),转引自韦德:前注[7]引,页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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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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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此,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属典型的法律适用错误,因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未对此问题推出明确裁判,而只是以“未能查清诉讼时效问题”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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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同[7],页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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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同[7],页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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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Abbott v.Sullvan.转引自韦德:前注[7]引,页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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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同[7],页21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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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同[18],页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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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同[20],页30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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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Michael W.La Morte,School Law Case and Concepts,Allyn and Bacon,1990,3rd edtion,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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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同[20],页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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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需要说明的是,一审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请求法院判决责令被告为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正是针对这一诉求,被告代理人发表了以上看法,认为被告资格是否适格存在问题。后来,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则变更了诉讼请求,由原来的请求法院责令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改为请求撤销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责成重新审议,并作出决定。我们认为,即使如此,也同样存在讨论的余地,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否具有适格的被告资格,或者说是否存在遗漏被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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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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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1990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中曾以专章规定“复议机构”(第四章第23、24、25条),但它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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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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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在一审答辩状中,被告认为,按照北京大学的惯例,在计算全体成员时,是将有正当理由如出国、出境在外,或有重病等不能出席会议的评定委员会成员不计人在内的。本案中北京大学认为作为全体成员总数的应是16人,而非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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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董瑶舆:《外国议会议事规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页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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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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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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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0)一中行终字第43号,(2000)一中行终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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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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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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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同[7],页179,页314。R.v.Aston University Senate ex p.Roffey(1969)2 QB 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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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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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白绿铉、卞建林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页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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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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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1995年以前,全国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中,绝大多数对获得博士学位的学生只颁发博士学位证书,而没有颁发毕业证书。国家教委亦无统一规定。北京大学1995年9月以前,也只对最终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博士研究生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对于其论文未通过答辩委员会答辩,或虽通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但未获得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通过,或虽经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审核通过,但最终未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生,均只颁发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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