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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00 

公司词义考:解读语词的制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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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辞海》第280页对该语词有一简明扼要的表述:“公班衙为‘公司’一词的英文company及荷兰文compagnie的音译。鸦片战争之前,中国人对英国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和荷兰东印度公司驻吧城(雅加达)办事处的称呼。”在爱汉者等编《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黄时鉴整理,中华书局1997年影印本,以下简称《东西洋考》)“序言”中,黄时鉴先生认为:“公班衙’一词本是company一词的音译,义为公司,但汉字音译用字似亦有义,反而使汉人难明实情。”
[2]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汤潮、范光橡译,三联书店1992年,第17、45—46页。
[3]  英国东印度公司是特许制度的产物,其名称、出生时间都因为特许制度的任意性而呈现混乱。1600年,伊丽莎白女皇颁发“总督和伦敦商人的东印度贸易公司”(GOVERNOR AND COMPANY OF MERCHANTS OF LONDON TRADLNG INTO THE EAST INDIES)特许状,授权该公司独占“好望角到麦哲伦海峡之间”的贸易。1635年,查里一世颁发特许状。授权一个散商组成的合伙——葛廷联合会(Courting Association)——从事与东印度公司竞争性的海外贸易。葛廷联合会商船在1637年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驶入广州,1649年葛廷联合会即并人东印度公司。1698年,威廉三世根据国会授权,给另一“英国对东印度贸易公司”(The English Company Trading to the East Indies)颁发特许状,1709年两家公司合并,称为联合东印度公司(United Company of Merchants of England trading to the East Indies)。《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1600年到1708年是东印度公司的组建时期;1708年到1873年是东印度公司的存续期间。东印度公司独占对华贸易的特许在1833年到期。参见:East India Company,Britannica CD 1999。
[4]  同上,第324页。
[5]  马士,同前注[12],第三卷,第251页。
[6]  马士,同前注[12],第四、五卷,第86页。
[7]  例如,在EIC经通事递交“两广部院大人”的“英商请求专利禀”中,广东方言有“好采”(幸运)、“合埋”(合拢)、“公班爷”等。参见:许地山编,同前注[24],第135—136页。
[8]  马士,同上注[12],第一、二卷,第202、206页。
[9]  两广总督李侍尧,防夷五事规条,梁延枬,同上注[7],卷28,第23页。
[10]  两广总督李鸿宾、监督中祥疏,梁延楞,同上注[7],卷29,第26页。
[11]  马士,同上注[12],第一、二卷,第154页。
[12]  广东布政使曾燠会议详驳英吉利国大班益花臣议,梁延丰丹,同上注[7],卷29,第11页。
[13]  [60)梁延枬,同上注,卷二十九,第26—27页;H.B.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1635—1834,Oxford 1926—1929,Vol.4—5,pp.306—309.
[14]  两广总督庐坤、监督中祥疏,梁延栅,同上注[7],卷二十九,第32页。
[15]  梁嘉彬,同上注[16],第13页。
[16]  马士,同上注[12],第四、五卷,第162页,章文钦校注。
[17]  据道光《香山县志》记载,EIC自1765年在澳门租屋设商馆,在此之前大班均随船往返。参见:龙思泰《早期澳门史》吴义雄等译,东方出版社,1997年,第49页,章文钦校注3。
[18]  John King Fairbank,China,A New Histor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p.181.
[19]  美国商人亨特回忆他在广州的亲身经历时,对他的那些行商“老友”充满怀念和感激之情:行商信奉“破财消灾”的哲学,慷慨、友好,做生意讲信用,重交情,顾体面,不止一次地豁免外国商人的巨额债务。当英军在1842年兵临广州城下,勒索赎金的时候,又是行商倾家荡产,交纳赎金。参见:亨特,同上注[52],第30—35页。
[20]  EIC关注自身的债权安全,故马士的著作就行商破产案件有详细记载,从中可以看到破产行商的悲惨命运和清朝法律的严苛:
[21]  中英南京条约,同上注[10],第2页。
[22]  作者无法回避而以正文阐述又会使本文冗长、分散的问题是:荷兰东印度公司(Dutch 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以下简称:V.O.C.)来华贸易的时间比EIC更早,为何本文选择EIC,而不是V.O.C.作为研究对象?本文没有将V.O.C.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理由是:
[2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英使马嘎尔尼访华档案史料汇编》,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9年,第57页。
[24]  《诗经·大雅·民劳》:“柔远能迩,以定我王”,意思是体恤远邦,亲善近邻,以成就王道之业。
[25]  1810年,东印度公司和清政府之间发生了典型的名分争议。英国人认为:“夷”是一种侮辱性称呼。中国官方文件不应使用这样的称谓;清政府进行辩解:“蛮、夷二字,系外国统称,在南日蛮,在西日夷,犹内地人民日汉人,只系称呼,并无轻侮之意。”参见(清)梁延枬,《粤海关志》,卷二十九,页十一。
[26]  同前注[5],页121。
[27]  《公班衙晓谕地蚯契纸》,载《东西洋考》,同前注[1],第348页。
[28]  《天津条约》第五十一款称:嗣后各式公文,无论京外,内叙大英国官民,自不得提书夷字。又见Treaties between the Empire of China and Foreign Powers,edited by William Frederick Mayers(North—China Herald,1906),p.19.笔者据英文本译为今天的话即“无论在京城或外省,中国当局颁发任何公文,均不得用“夷”字指大英国政府或国民。
[29]  梁延枬,同前注[7],卷二十九,页10。
[30]  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H.B.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1635—1834,Oxford 1926—1929),区宗华译,章文钦校注,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三卷,第219页。
[31]  同上,第三卷,第283页。
[32]  1618年,EIC试图呈递詹姆士一世给万历皇帝亲笔信,但是,EIC得到的回应是,任何敢于翻译和递交信件的人,都将被判处死刑。在商业交往中,EIC最初是临时聘用居住在澳门的中葡混血儿、法国传教士或者会讲广东英语的行商、通事作为口译。例如:1728年EIC给两广总督的第一封请愿书是通过法国神甫韦拉埃翻译的。从1736年起,EIC开始培训自己的中文翻译,但是,没有任何中国人敢于担任中文教师。培训效果可想而知。1759年,商人刘亚匾被处死,查无实据的罪名之一就是教授夷人学习汉语。直到1793年,EIC才找到一个敢于私下教授汉语的中国人,并专门将他安置在澳门,特拉弗斯(Travers)、帕特尔(Pattle)和喇佛(Roberts)三名雇员随之学习中文。从EIC报告可以看出,这名中文教师整天处于恐惧状态。也是在1793年,英王特使马嘎尔尼向两广总督提出的要求之一,就是“允许一名中国人向英商教授中国语言”,但是。显然没有人理睬这一要求。参见:马士,同前注[12],第一,二卷,第10、30、66、189、278、300、528、567、640页。
[33]  1793年,英壬乔治三世特使马嘎尔尼访华期间,使团居然无法配备一个精通两国语言的翻译。一个顺道搭船的传教士将英王乔治三世致乾隆皇帝的国书翻译成中文,然后,在澳门下船,离开使团。全程陪同马嘎尔尼的翻译是在那不勒斯临时招聘的一名传教士雅各布,李,他不懂英文,只能进行拉丁文和中文的互译,因此,英国人主要是用拉丁文和中国皇帝、官员说话。另一名略知中文的使团成员是副使乔治.斯当东之子、年仅12岁的托马斯·斯当东(Thomas Staunton)。在中国方面,没有一名目头翻译,乾隆皇帝给乔治三世的国书是通过两名传教士翻译为拉丁文。更有意思的是,长麟向乾隆皇帝报告:四十年前,宁波有一名郭姓商人通晓英文,现已病故,其予郭极观据说也会讲英语。乾隆皇帝对此极为重视,留下了有关英使访华的最长的一条御批:“更不可信,将此人由别路进京,毋使逃脱,留意西洋人知。”当皇帝知道一个中国人会讲英文的时候。不是录用他当翻译,而是赶紧将他隔离审查,防止他勾结英国人。(法)戴廷杰,《兼听则明—马嘎尔尼使华再探》,同前注[5],第89—148页。
[34]  从1736年起,EIC派洪任辉(James Flint)在华习汉语,每年领取150两银子的津贴。在1753—1756年期间,洪任辉担任东印度公司通事,奉命到浙江开辟新的贸易口岸。1757年,洪任辉提升为公司大班。在1759年,洪任辉的汉语已相当流利,两广总督李侍尧称其“内地土音官话无不通晓,此外汉文字义亦能明了。此外夷商中如洪任辉能通晓语言文义者,亦尚有数人。”马士,同前注[12],第一、二卷,第278、303页;李侍尧奏折载:《史料旬刊》第九期,“乾隆二十四年英吉利通商案”,第307页,转引自: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1934年),上海书店影印本,1989年,第121页。
[35]  梁嘉彬,同上。
[36]  参见:部复两广总督李侍尧议(乾隆二十四年),载:梁延枬,同前注[7],卷二十八。
[37]  马士,同前注[12],第一、二卷,第303—307页。
[38]  梁嘉彬,同前注[16],第116页,注[31]。
[39]  马士,同前注[12],第四、五卷,第496页。
[40]  粱嘉彬,同前注[16],第90页。
[41]  梁嘉彬,同前注[16],第117页。
[42]  参见:《英商请求专利禀》,载许地山编,《达衷集——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史料》,商务印书馆,1931年,第134—136页。
[43]  “英商为海关重罚保商呈粤督禀”,同上,第88—97页;马士的著作对此一事件亦有记载,并摘录了禀帖的部分内容。参见:马士,同前注,第一、二卷,第663—664页。两者可互相印证。
[44]  “向来船系英吉利旗号的,一到黄埔,我公班衙立即将公司定下主意,出示该船船主严禁船内人等,务遵天朝法律,不可有犯;如有走私及不法之事,我公司知之,必定严加治罪。……立法如此严密,我夷船人等,或不至于有犯法行险之事。虽然如此,设使该船在黄埔,自当立即查明是否亦是我公班衙份内之事。”
[45]  “是故我公司来广贸易,生意甚大。是故我公班衙在世留心防察各行商行事邪正,果是可信之人否?及其身价殷实与否?今潘长耀,吾知其可信,因从前一样并非歹人,或无走私之事。……而且公司与他交易甚大,已交定货银子太重,寄贮货物甚多,一旦罚他五万两之多,恐其行立倒,必不能交出货物。我等甚恐公司之项,无所归着。”
[46]  “……新例若行,公司必疑行商,行商又疑夷人,公司与行商两不相信,生意何能措手?……罚了五万两之多,则公司与行商人心怀疑惧,将来买卖必少,贸易必细,国饷必定短少了。哈等知将来必有此等弊端,若哑忍无言,公司必谓我等不谙事体,则得罪更大,故敢冒险叩陈。”
[47]  “切思每年英吉利国装货来广之船有两项:一项系殷富公众局商,住在本国;一项系杂项商人住在港脚地方,并非我本国王之船。……我公司一向皆系顾体面的,并不比此杂项夷人,胡乱行走,不顾体面者也。”
[48]  马士,同前注[12],第一、二卷,第107页。
[49]  1800年,斯当东接任EIC翻译。斯当东口头和书面的中文表达能力在当时的外国人中间都是首届一指。但是,在斯当东担任EIC翻译之前,EIC禀帖就使用了“公司”一词。例如:1773年“英商白立吧请粤督关部废止公行禀”就有“公司英伦大班”一词(参见:许地山编,同前注[24],第153页)。因此,可排除斯当东创制“公司”一词的可能性。
[50]  参见:陈达,《浪迹十年》,上海书店影印本,1993年,第46—47页。
[51]  爱汉者等编,同前注[1],第348(下)、349(上)页。
[52]  同上。第183(上)页。
[53]  同上,第223(上、下)页。
[54]  同上,第233(下)、234(上)页。
[55]  同上,第329(上)页。
[56]  同上,第384(下)页。
[57]  同上,第56(下)页。除了英国东印度公司之外,荷兰东印度公司也自称其为“公班衙”例如:乾隆59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官员以该国国王的名义“奉表人贡”(该“贡表”肯定是由中国官员或者行商为之代书),向乾隆皇帝“奏称”:“荷兰国来广东贸易,感沐天朝列祖大皇帝、天朝大皇帝格外施恩。缘本国王和公班衙时代沾恩感激……明年恭奉天朝大皇帝六十年大庆,普天同庆。本国王和公班衙十分喜欢……。”转引自:梁延栅,《海国四说》,骆驿、刘骁点校本,中华书局1993年,第212页。
[58]  同上,第418(下)、419、420(上)页。
[59]  同上,第104(上)页。
[60]  许地山编,同前注[24],第130页。
[61]  梁延枬,《海国四说》,骆驿、刘骁点校本,中华书局,1993年。
[62]  同上。第141页。
[63]  “初英吉利酋出资,合其国之富有力者,取其所产货贩于他国,又转易他国所产货而归,许专其税三十年者,谓之公司。……而国人之自为船客日散商者而不与焉。设二十四头人领其事,名所居日公班衙,所市国亦设官日大班者司之。”粱延栅,同上,页69。
[64]  梁延枬,同上[7],卷29,第26页。
[65]  (清)王之春,《国朝柔远记》,赵春晨点校本,中华书局,1989年,第182页。
[66]  威廉·亨特(William Hunter),《广州番鬼录》,(The Fan Kwae at Canton Before Treaty Days,1825—1844.),冯树铁译,骆幼玲、章文钦校,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2页。
[67]  《和译英文熟语丛》,(An English—Japanese Dictionary of Word and Phrases),齐藤恒太郎编,攻玉出版社,明治二十九年(1896),第100页。
[68]  马士,同上注[12],第四、五卷,第456页。
[69]  1822年,EIC广州商馆附近发生大火。此后,投入河道的垃圾逐年淤积。在EIC正门和码头之间形成了一片东西长37米、南北长50米的空地。1828年,EIC通过行商向官署提出了一个重建码头方案:在淤积空地的东、西、南三个方向修建砖砌围墙,疏浚和加深码头,以便船只靠岸和装卸货物。EIC的意图很明显,它可以藉此将商馆面积扩大1850平米而不必付出任何代价,可以获得一个与外界隔离的安全空间。将馆舍出租给EIC的中国行商当然也乐意促成此事,作为出租人,他可以无偿获得1850平米土地的所有权。EIC冠冕堂皇的理由是,修建围墙可以防止“华夷混杂,滋生事端”。官署同意扩建码头和设置“疏木栅栏”,但拒绝了修建围墙的请求。官署的理由是:商馆关闭门户足以防止盗窃,修建栅栏足以区分界址,没有必要修建围墙。无论用当时或者现代的西方标准去评价,中国官署允许EIC无偿使用一块土地并以栅栏标明界址和自行设防,这都应当算是一种慷慨和宽厚。何况,当时鸦片走私猖獗,EIC商馆修筑围墙势而妨碍了望,官署当然有理由怀疑其动机。
[70]  《广州将军庆保等密奏英吉利大班携带番妇进省居住并将船舱内枪炮偷运夷馆折》(道光十年),载《清道光朝外交史料》,故宫博物院辑,台湾成文出版社,1965年,第310—312页。
[71]  王之春,同上注[51],第180页。
[72]  马士,同上注[12],第四、五卷,第249—250、255页。
[73]  马士,同上,第256页。
[74]  马士,同上,第258页。
[75]  《总督卢坤咨海关监督中祥奏》,梁延枬,同上注[7],卷二十七,第18、19、20页。
[76]  同上,第20页。
[77]  参见“两广总督卢(坤)谕令行商”信,载《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胡滨译,中华书局,1993年第36—39页。
[78]  两广总督卢坤疏,粱延枬,同上注[7],卷二十九,第28页。
[79]  王之春,同上注[51],第182页。
[80]  “慎昌洋行25周年纪念”,转引自《中国近代工业史料》第二辑,陈真、姚洛、逄先知合编,三联书店,1958年,第356页。
[81]  李鸿章,《李文忠公全集》,卷四十三,第43页。
[82]  Mr·Young to Prince Kung,Oct.13,1882;Prince Kung to Mr.Young,Oct.18,1882;:Diplomatic Body to Prince Kung,Nov.17,1882,See Foreign Relations,China(1882),PP.141,164—67.
[83]  L.C.B.Gower,The Principle of Modern Company Law,2nd ed.(Stevens,1969),PP.6—7.
[84]  上谕商部奏拟于各省设立路矿、农务、工艺各项公司(光绪二十九年),《大清法规大全》,第2949页。
[85]  到1908年的时候,全国总共只有225家公司,同年工厂数是15590家。参见《近代中国工业史料》,第一辑,同上,第10页。在商务印书馆1910年出版的《法国商法》中文译本中,“societe”一词均译为“会社”,有“合名会社”(无限公司)、“差金会社”(两合公司)、“无名会社”(股份有限公司)等,尽管《大清公司律》早已颁布,法国商法典的公司类型都有相应的中文名称,译者仍然是从日文照搬这些词汇。可见,“公司”一词在20世纪的第一个十年仍未相当普及。
[86]  《剑桥晚清中国史》,上卷(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182页。
[87]  梁延枬,《夷氛闻记》,邵循正点校,中华书局,1959年,第124页。
[88]  马士,同上注[12],第四、五卷,第400页。
[89]  马士,同上注[12],第222页。
[90]  马士,同上注[12],第一、二卷,第534页。
[91]  马士,同上注[12],第四、五卷,第443页。
[92]  李贵连,“近代初期中国的法律变革与日本的影响”,载《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法制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09页。
[93]  《台湾省通志》,第九卷,驱荷篇,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出版,1971年,第51页。
[94]  杨英,《从征实录》,台湾文献丛刊第32种(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第113页。
[95]  同前注[93],第三卷,政事志外事篇,第12页。
[96]  同上。第13页。
[97]  罗炤,“寻找‘公司’的源头”,《中华工商时报》,1995年8月11日,第2版。
[98]  《明清史料》,已编,第627页。
[99]  同前注[94],第111页。
[100]  参见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卷,第3、4、5章。
[101]  《台湾府志》,范咸等修,中华书局影印本,1984年,第2375—2376页。
[102]  同上,第1316—13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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