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标题 作者
关键词 摘要

OALib Journal期刊
ISSN: 2333-9721
费用:99美元

查看量下载量

相关文章

更多...
中外法学  2000 

控制社会控制

Full-Text   Cite this paper   Add to My Lib

Abstract:

References

[1]  康树华、王岱、冯树梁主编:《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版。
[2]  (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7月,第27页。
[3]  应当说,犯罪的根源到底是什么的问题,既是个犯罪原因论的问题,也是个犯罪本体论的问题,它既是关于“为什么”问题的回答,也是关于“是什么”问题的回答。实际上,当犯罪原因问题抽象到一定高的层次时,原因和本质、本源、本体等问题是不分彼此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关于犯罪本源问题的回答是有意义的。然而,不论将犯罪本质归结为私有制还是人类本性,有些因素怎么看也和私有制连不上,而且和人类本性也无关。比如,气候、地理环境、城市布局、人际冲突等因素对犯罪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然而,很难说这些因素都是私有制、阶级斗争或者人类本性的产物。就是说,源头型整合方式也有其局限性。
[4]  参见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778—782页。
[5]  “范式”(paradigm)一词意为模式、范例、式样、模型等。美国哲学家库恩(Thomas Samual Kuhn,1922—)最早用范式一词说明科学家的的共同信念。如:牛顿的古典力学、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就是不同的范式,宗教神学和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也是不同的范式。这个意义上的范式是指科学家的世界观或最高层次上的方法论。
[6]  如1972年美国学者克劳(Raymond R.Crowe)进行的养子女研究、1973年美国学者进行的斯坦福模拟监狱实验、1978年美国学者克林纳德(Marshall Clinard,1911—)进行的瑞士瑞典犯罪率比较研究、1983年德国学者格平格尔(Hans Coppinger)进行的蒂宾根青年犯罪对比调查和预测研究、1988年荷兰学者进行的鹿特丹商业中心实验等著名实证研究。
[7]  “变量”一词本来是指可测量的具有不同取值或范畴的概念,例如性别就是个变量,有男和女两个取值。笔者在这里使用“变量”这一术语是因为,在本研究中。分析单位不是通常的人、案件、商品、社区、班级等,而是有明确代表人物、代表作、确切的理论陈述的理论研究。笔者以135个犯罪学理论研究为样本,从若干个视角对这些样本进行定量分析,其中每个视角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范式。如围绕着犯罪本质属性这个视角,有社会本位和自然本位两个范式。于是,一个视角便可以理解为一个变量,每个变量的两个取值就是两个范式。犯罪学中的具体理论太多,以至于有必要而且也有条件对其进行定量分析。其实,对其他许多领域中的法律文化,都可以从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角度进行精确分析。
[8]  (法)孟德斯鸠著,罗大冈译:《波斯人信扎》,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40页。
[9]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6月版。第43页。
[10]  同上书,第65页。
[11]  所谓“精选”,既不是随机抽样,也不是任意抽样,而是目的性很强的主观抽样。所根据的抽样标准,就是特色性和完整性。这样,有两种理论研究被排除在样本之外,一种是内容平平的雷同之说,缺乏实在的理论推进和独特见解;另一种是三无理论,即无确定的代表人物,无有据可查的代表作,无完整的系统论证体系。
[12]  除了以上6个变量以外,还设计了出现年代、总体犯罪与某类犯罪、人本位与行为本位、传统犯罪与白领犯罪、原因研究与现象研究与对策研究、结构论与过程论、激进与保守、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认识论分析与价值论分析、背景学科、背景理论、背景范畴、一般理论与问题理论、化合式整合与混合式整合、学科间整合与学说间整合、实践导向明确与实践导向不明确、预警型控制与反应型控制、严厉型控制与温和型控制、法律手段与非法律手段、治本与治标、疏导与堵塞与惩戒等若干对(组)范式。
[13]  (美)马丁·R·哈斯克尔、路易斯·雅布隆斯基著,耿佐林、李建军、李景晨译:《青少年犯罪》,群众出版社,1987年5月版,第215—221页。
[14]  (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吴鑫涛、马君玉译:《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98—399页。
[15]  当然,从图1也可看出,并非所有单向理论都以法定犯罪为经验原型,也并非所有互动理论都以越轨为经验原型。这说明。我们所说的相容性,并不是绝对的机械的相关,只是一种取向,这种取向建立在不同可能性大小的比较基础之上。
[16]  (美)萨瑟兰:“白领犯罪”,载于《美国社会学评论》,1940年,第5卷,第2—10页。参见吴宗宪,前注[4]引,第575页。
[17]  吴宗宪,前注[4]引,1997年7月版,第476—478页。
[18]  同上书,第850—852页。
[19]  同上书,第516页。
[20]  如司法腐败、狱内传习等。
[21]  如鼓励竞争、物质刺激等。
[22]  吴宗宪,前注[4]引,第384页。
[23]  同上书,第111页。
[24]  张甘妹:《犯罪学原论》,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第36页。
[25]  Robert L.Bonn,Criminology,p.82.
[26]  (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吴鑫涛、马君玉译:《犯罪学》,瓦尔特·德·格吕特出版社,1987年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3页。
[27]  即与犯罪的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来自被害人方面的容易被害的各种特性。参见张智辉、徐名涓编译:《犯罪被害者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2月版,第38页。
[28]  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版,第327、331、338页。
[29]  (美)杰克·D·道格拉斯、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著,张宁、朱欣民译:《越轨社会学概论》,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3月版,第77—83页。
[30]  吴宗宪,前注[4]引,第112—114页。
[31]  同上书,第119—122页。
[32]  例如,1997年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修改,实际上就是立法对被害管理力度的一种调节。然而,刑法修改后在这个问题上的各种不同意见和争论就说明,如何把握力度“适中”,其难度相当大。
[33]  经济关系包括所有权关系、交换关系、分配关系等;权力关系包括强力关系、特权关系、强权关系、身份权关系、权利关系、权威关系;道德关系包括客体本位的道德关系、主体本位的道德关系、主客体相统一的道德关系。参见白建军:《犯罪学原理》,现代出版社,1992年3月版,第125—143页。
[34]  (法)皮埃尔.布迪厄、(美)华康德著,李猛、李康译:《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2月版,第134页。
[35]  同上书,第135—136页。
[36]  白建军,前注[55]引,第六章。
[37]  白建军:《银行安全学概论》,中国企业文化研究院,1996年11月版,第83—85页。
[38]  白建军“‘曲解’因素与犯罪”,载于《刑事法学要论——跨世纪的回顾与前瞻》,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版,第961—979页。
[39]  (法)米歇尔·福柯著,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1999年5月版,第101—102页。
[40]  以往,犯罪的相对性问题实际上已经得到了不少的关注。但是,这些讨论往往是从宏观的角度,在较高的抽象层次上把握犯罪的主体性或相对性。其实,既然社会控制是广义的,不仅包括立法还包括司法,不仅包括法律控制还包括非法律控制,那么,犯罪的主体性也可以从广义控制者利益、愿望、主观因素等角度加以考虑。
[41]  这里所说的无知或者过分随意性是指这样一种假定:控制信息作为某种刺激就象照射到平面镜上的一束光,可以直接从其照射的角度预期其反射的方向。其实,在社会生活中,任何控制信息的照射对象都不可能是平面镜,而是凸凹不平、曲率不同的反射体。因此社会控制的实证分析建立在另一种假定之上:认为社会控制不能基于从刺激到反馈的直线预期,社会控制所面对的是复杂的社会现实。只有基于复杂社会现实的实时准确的测量,才可能有比较现实有效的社会控制。
[42]  在布迪厄看来,所谓符号暴力是这样一种权力,即在一特定“民族”内(也就是在一定的领土疆界中)确立和强加一套无人能够幸免的强制性规范,并将其视之为普遍一致的和普遍适用的。参见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前注[56]引,第153页。
[43]  的确,“社会控制本身也可能制造犯罪”这个假设来自于互动理论,而互动理论的前提是5个犯罪学范式。就是说,我们的假设是从理论到理论硬“推”出来的。那么,它是犯罪问题客观现实的真实反映吗?面对这样的问题使我想到库恩曾经说过:“当范式改变时,世界本身也同它们一起改变。”意思是说,人们从不同的范式出发,对世界有不同的反映。因为任何事物的存在状态和显现状态都是有区别的。一方面,存在状态是唯一的,不论谁怎样“看”,被“看”的客体都不因不同的“看”而改变自身。而另一方面,任何事物的显现状态却是多样的,不同的主体可以从同一事物中看到不同的意义。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这种不同反映就是它的显现状态。任何人在认识客观事物之前,头脑里都不是一片空白。他们总是透过一定范式,或者说,以一定范式为尺度,进而着手自己的认识活动。由此所获认识既不是研究对象一模一样的复印,也不是完全脱离对象的主观臆断。
[44]  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227页。
[45]  参见(法)E.迪尔凯姆著,狄玉明译:《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商务印书馆,1995年12月版。第82—92页。
[46]  (美)杰克·D·道格拉斯、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著。张宁、朱欣民译:《越轨社会学概论》,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3月版,第152—157页。
[47]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240页。
[4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三卷,第552页。
[49]  杨立新、张步洪:《司法侵权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2页。
[50]  吴宗宪,前注[4]引,第814—815页。
[5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八卷,第580页。
[5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三卷,第551页。
[53]  吴宗宪,前注[4]引,第154—155页。
[54]  Stuart H.Traub and Craig B.Little:Theories of Deviance,F.E.Peacock Publishers,Inc.1985,pp.107—138.
[55]  同上书,pp.58—68.
[56]  1955年,美国学者科恩(Albert K.Cohen,1918—)在《少年犯罪人:帮伙文化》中提出了两个范畴:中产阶级价值尺度;地位挫折与反应方式。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少年犯罪亚文化论,认为下层青少年犯罪是对美国中产阶级主流文化的反抗。少年犯罪亚文化是少年犯罪帮伙中流行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其特征是:非功利性、邪恶性、否定性、多样性、即时享乐主义、群体自由性。参见吴宗宪,前注[4]引,第658—661页。
[57]  吴宗宪,前注[4]引,第692—693页。
[58]  同上书,第694页。
[59]  1935年,美国的比利(Arthur L.Beeley)、赖斯(Albert.John Reiss,Jr.,1922—)等学者提出,人之所以不犯罪是因为存在各种控制,而社会控制的缺乏是犯罪原因。比利认为,有利于犯罪的因素包括两类:其一:削弱自我控制的因素。其二:削弱社会控制的因素。参见吴宗宪,前注[4]引,1997年7月版,第695—697页。1969年,美国学者赫希(Travis Hirschi,1935—)在《少年犯罪的原因》中也提出,犯罪是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薄弱的结果。赫希担任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里奇蒙青少年计划副主任后,在加州西康特拉科斯塔县(Western Contra Costa County)对17500名中学生按种族、性别、学校、年级不同标准进行分层抽样,抽取了5545名样本进行问卷调查,取得了4077名样本的完整资料。按照赫希的理论,人之所以不犯罪,与四种社会控制或社会联系有关:依恋、奉献、参与、信念。参见吴宗宪,前注[4]引,第706页。
[60]  吴宗宪,前注[4]引,第516页。
[61]  同上书,第557页。
[62]  同上书.第555页。
[63]  (美)杰克·D·道格拉斯、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著,张宁、朱欣民译:《越轨社会学概论》,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3月版,第175页。

Full-Text

Contact Us

service@oalib.com

QQ:3279437679

WhatsApp +861538708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