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姚喜平主编:《劳教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页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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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姚喜平主编:《劳教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页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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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页802;力康泰、韩玉胜:“关于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教养法的思考”,《中国监狱学刊》,1997年第2期,页13;梁根林:“保安处分:世界与中国”,北京大学工作论文,20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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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力康泰、韩玉胜:“关于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教养法的思考”,《中国监狱学刊》,1997年第2期,页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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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张绍彦:“第一次全国劳动教养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现代法学》,第23卷第3期,页15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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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这里的“法律”,据专家研究,应当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所指的“程序”,应当是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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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荒谬现象:现象之一,一些违法者要求被作为犯罪起诉到法院而不愿被作为违法予以劳动教养,有些劳动教养人员甚至逃跑后重新犯罪而宁愿被判处刑罚,也不愿继续被劳动教养;现象之二,有的共同犯罪中,主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短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期限折抵刑期后,犯罪人在短时间内便刑满释放。而案中从犯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公安机关以其不够刑事处分为由,报批劳动教养,结果使从犯受到长达3年的剥夺自由处分;现象之三,有的公安机关为了体现“从重、从快”的严打精神,将应予定罪量刑的轻微犯罪提前消化,批送劳动教养。对上述种种反常现象,公众深感莫名其妙,进而产生反感,被劳教人员感到不合理,进而产生抵触情绪,抗拒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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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陈兴良:“刑法修订的双重使命:价值转换与体系调整”,《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页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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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张绍彦:“第一次全国劳动教养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现代法学》,第23卷第3期,页15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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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云山城著:《劳动教养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10月版,页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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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鲍遂献:“我国保安处分应当单独立法”,《公安法制建设》,1996年第8期,页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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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鲍遂献:“我国保安处分应当单独立法”,《公安法制建设》,1996年第8期,页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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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陈瑞华:“警察权的司法控制——以劳动教养为范例的分析”,《北京大学工作论文》,20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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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云山城著:《劳动教养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10月版,页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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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苏利:“关于劳动教养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8期,页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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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江洋:“论劳动教养的适用程序问题——兼谈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存与废”,“中国劳动教养特色的理论与实践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10月版,页30—37;湛中乐、朱秀梅:“劳动教养问题探析”,《中国劳动教养》,199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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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弊端之一是,由于将大量轻微案件推给法院,造成法院负担过重,积案太多,影响法院把主要力量用于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削弱法院在同严重犯罪作斗争中的威力,其结果是“因小失大”;弊端之二是,把罪错行为交给法院按“公诉——陪审——判决”这种传统的复杂程序来审理,办案太慢,牛刀杀鸡,很不经济;弊端之三是,把罪错行为当作犯罪由法院处理,对被处理者不利,因为这会在个人历史上留下“犯罪”的污名,阻碍其复归社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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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储槐植:“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治安制度”,《法制建设》,1984年第6期,页29;常兆玉、高莹:《关于完善劳动教养适用程序的立法思考》,1998年第9期,页13;吴春“完善劳动教养适用程序构想”,《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12期,页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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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12月版,页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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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同上注,页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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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鲍遂献:《不宜在刑法中规定劳动教养》,公安部修改刑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199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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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拙文:“论开放式处遇制度”,《中国监狱学刊》,2000年第4期,页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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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陈兴良主编:《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9月版,页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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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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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刘艳红:“新刑法调控范围之理性思考与启示”,《法律科学》,1999年第3期,页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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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页78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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