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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01 

权力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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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齐格蒙.鲍曼著、洪涛译:《立法者与阐释者——论现代性、后现代性与知识分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页1。
[2]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页456。在该文中毛主席还进一步解释说,“这里所说的资产阶级右派,包括混入共产党内和青年团内的一些同党外团外右派分子政治面貌完全相同的人,他们背叛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向党猖狂进攻,因此必须充分揭露,并把他们开除出去,借以纯洁党团组织。”页457。
[3]  毛主席在“事情正在起变化”一文中写道:“除了沙漠,凡有人群的地方,都有左、中、右,一万年以后还会是这样。为什么不合情况?划分了,使群众有一个观察人们的方向,便于争取中间,孤立右派。”并确立了一个极具弹性而不容易掌握的标准:“在我们国家里,鉴别资产阶级及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在政治上的真假善恶,有几个标准。主要是看人们是否真正要社会主义和真正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毛泽东选集》第五卷,页428。
[4]  毛泽东:“打退资产阶级右派的进攻”,《毛泽东选集》第五卷,页455。
[5]  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下),页839,转引自朱正:“1957年的夏季:从百家争鸣到两家争鸣”。本文材料取之薛晓蔚:《劳动教养制度研究》,页32。
[6]  参见陈国祥:“访叶启政教授——从文化观点谈知识分子”,《知识分子与中国》,(台湾)时报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3年第4版,页24—26。
[7]  参见殷海光:“知识分子的责任”,《知识分子与中国》,页121—122。
[8]  参见陈国祥,见前注[13],页26—27。
[9]  参见毛泽东:“大量吸收知识分子”,《毛泽东选集》,第二卷。
[10]  参见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毛泽东选集》,第三卷。
[11]  参见杜维明著,钱文忠、盛勤译:《道·学·政——论儒家知识分子》,第九章:“反传统、整体观、耐心谨慎:关于当代中国学术思想追求的个人反思”,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12]  有关知识分子这方面的作用及其代价,请参阅R·麦克法考尔、赞正清编,谢亮生等译:“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年”第五章:《党与知识分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13]  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可参见上引杜维明书:“道·学·政”的第九章;也可参见R·麦克法考尔、费正清编,谢亮生等译的“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照顾的兴起:1949—1965年”的第五章。
[14]  R·麦克法考尔、费正清编,谢亮生等译:《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一。1965年》,页229。
[15]  同上,页231。
[16]  毛主席说,“我国的艰巨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需要尽可能多的知识分子为它服务。凡是真正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知识分子,我们都应当给予信任,从根本上改善同他们的关系,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必须解决的问题,使他们得以积极地发挥他们的才能。”“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五卷,页384。
[17]  毛泽东:“事情正在起变化”,《毛泽东选集》第五卷,页424。
[18]  毛泽东:“打退资产阶级右派的进攻”,《毛泽东选集》第五卷,页452。
[19]  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毛泽东选集》第三卷,页808。
[20]  他们认为,这种方式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在党的组织内分成若干小组,使其成员先学习和讨论指定的讲话和文章。因为没有沉默不语的自由,每个成员都必须就这些文件发表意见。接着便是小组每个成员作检查的第二阶段。每个人原来的思想和态度要受到别人认真的和长时间的批评。无休止的叙述一个人的失误,不断地给他人帮助教育以及越来越紧张的气氛,产生了深刻的情绪危机,最终打垮了那个人的内在意志。这个人只有向党的权威缴械投降,才能从这些压力下获释和“赎罪”。
[21]  朱正:“1957年的夏季:从百家争鸣到两家争鸣”,转引自薛晓蔚:《劳动教养制度研究》,页145—146。
[22]  有关这方面的资料请参阅R·麦克法考尔、费正清编,谢亮生等译:《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年》,第五章和第十章的记述。
[23]  有关对西方知识分子“立法者”角色的论述,最为精彩的当是齐格蒙·鲍曼著、洪涛译:《立法者与阐释者——论现代性、后现代性与知识分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请参阅。
[24]  参见路易斯·亨金著:《宪政·民主·对外事务》,三联书店1996年版,页9—11。
[25]  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案”,《毛泽东选集》第五卷,页131。
[26]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五卷,页364。
[27]  参见研兵:“关于我国劳动教养性质问题的研究动态”,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88年第1期。
[28]  司法部研究所劳动教养性质课题组:“论劳动教养的性质”,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0年第1期。
[29]  李均仁:“关于劳动教养的几个理论问题”,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0年第1期。
[30]  司法部劳教局:“不断完善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载《当代司法》,1997年第9期。
[31]  1998年,《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的第8期登载了苏利的题为“关于劳教立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的文章认为,不应把劳动教养的性质要么归之于行政处罚,要么归之于治安行政处罚;或者归属于刑罚、行政处罚的两者其一。从整体上看,劳动教养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它独立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处分。
[32]  上述资料取自薛晓蔚:《劳动教养制度研究》,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
[33]  毛泽东:“文汇报的资产阶级方向应当批判”,《毛泽东选集》第五卷,页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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