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是指社会价值评判,这种制度并不保证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被误用甚至滥用。尽管如此,在总体上也不会改变该制度的合理性。一些国家刑法领域的保安处分制度便是最好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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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劳动教养发展的简要历程,请见“中国劳动教养工作的历程”,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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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参见拙文“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治安制度”,载司法部主办《法制建设》,198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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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对重复吸毒和卖淫嫖娼的劳动教养的规定,分别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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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同注[3]。“刑法边缘行为”在其他国家不存在这一概念,因为其他国家刑法犯罪概念不象我国那样有量的限制,所以“刑法边缘族”这种称谓在其他国家也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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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犯罪的定量因素问题,详见拙文“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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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所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立法上犯罪概念一般没有定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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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载《法学研究》,第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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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998年法院审结刑事案件480374件,公安机关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2994282起;1999年的刑案为539335件,治安案件为3105940起。资料来源分别为1999年和2000年《中国法律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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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论教养处遇的合理性”一文中,曾提出法庭由法官、公安机关代表和司法行政部门代表三人组成。这种方案的缺点是行政机关(政府)代表与司法机关代表是2:1,结构不妥。改为司法、行政与社区三者等比关系,既公正又民主,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劳教立法应是实体、程序、组织三元一体的法律,组织涉及人民法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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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警察法庭是治安法庭的一种别称,归属法院系统,审理的案件均由警察直接移送,出于工作效率考虑,庭址选在警察局大楼,故有此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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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我国情况与世界潮流相比是慢了历史节奏一大拍,公民与政府关系在诸多事情上不相合,公民满腹牢骚也实际是对政府“恨铁不成钢”的心绪表露。不争的事实是20多年来政府的改革开放政策使绝大多数人得到了实惠,而且公众相信社会进一步发展和经济进一步繁荣以及个人小家境遇的进一步改善都离不开国家。公民对国家政府的依赖程度有增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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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例如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提到的“规范信赖”说,雅科布斯在《行为责任刑法》中阐述的“刑法忠诚”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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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参见夏宗素、张劲松等主编《劳动教养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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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见《北京晚报》2001年6月17日一则报道“郑州降低劳教门槛”。扩大收容范围的事例,如1994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鲁公发(1994)76号“关于在集中整治农村社会治安斗争中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见《法制日报》2000年1月10日一则报道“法官因审判案件而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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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资料来源:美国Black’s Law Dictionary(1990年第6版)的Civil Commitment词条以及耶鲁大学法学院葛伟宝教授于2000年1月19日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学术座谈会》上提供的材料Civil Commi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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