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颁布的《决定》,在法理上到底是法律还是法规,存在争议。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参见薛晓蔚:《劳动教养制度研究》,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年版,页122以下。我认为,上述《决定》具有准法律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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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寨华:“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及发展”,《当代法学》,2001年第1期,页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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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参见社论:“为什么要实行劳动教养”,载《人民日报》1957年8月3日。考虑到《人民日报》的官方性,该社论是对劳动教养制度建立的指导思想的官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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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论及对右派分子的劳动教养时我国学者将其归结为是在劳动教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失误,指出:在审批活动中,不严格依法办事,随意降低劳动教养对象的收容标准,错误收容了一些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尤其是把一些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而遭到迫害的人也送去劳动教养,造成了不良后果。参见夏宗素、张劲松主编:《劳动教养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41。我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在1957年正式法律化,本身就包含将其作为处理右派分子的一种法律措施的目的。因此,失误云云只是我们今天的评价,当时这种做法恰恰是劳动教养的应有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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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薛晓蔚,同注[1],页162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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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见陈光中等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页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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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夏宗素、张劲松主编:《劳动教养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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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关于劳动教养适用地域的历史演变,同上注,页92、93。关于劳动教养是否应当有地域限制的讨论,参见薛晓蔚,见前注[1],页96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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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薛晓蔚,见前注[1],页1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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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张庆国:“试论劳教制度的改革”,《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年第2期,页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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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我国学者认为,劳动教养的性质可以分为根本性质、基本性质和附属性质。劳动教养的根本性质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劳动教养的基本性质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教养的附属性质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参见夏宗素、张劲松主编,见前注[7],页56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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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傅士成:《行政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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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同上注,页26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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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法上的保安处分措施区别于刑法上的保安处分措施。前者为行政强制措施,后者为刑事强制措施;前者为行政机关适用,后者为司法机关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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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警察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在警察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预防、控制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和危害社会状态的扩展,以及为及时查明案件或事实情况,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暂时性限制其人身或财产权的特殊强制手段和方法。惠武生:《警察法论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20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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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夏宗素、张劲松主编,见前注[7],页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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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参见多进宫劳教人员现状与对策课题组:“多进宫劳动教养人员的现状与法律对策,”《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3期,页19。也有学者认为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多少真正“屡教不改”之人。因此没有必要建立一套体系去对付这些人。薛晓蔚,见前注[1],页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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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姜金芳:“劳动教养宜实行‘相对不定期限’制度”,《犯罪与改造研究》1991年第3期,页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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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储槐植:“论教养处遇的合理性”,《法制日报》199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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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储槐植:“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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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储槐植:“再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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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薛晓蔚,同注[1],页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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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王尚新:“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页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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