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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01 

论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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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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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不对“自由心证”、“内心确信”以及“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加以评价,只是就“一切证据及其适用都只能由法官通过其对案件事实审查所形成的内心的确信来加以判断”这一点来谈其与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并就此以“自由心证”为例,将“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加以比较。
[2]  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版,页219—221。
[3]  汉斯·普维庭:《现行证明责任问题》,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译序页1。
[4]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版。页264。
[5]  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页176。
[6]  田口守一,见前注[29]引书,页22—221。
[7]  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页587。
[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页154。
[9]  广义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体现于刑事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公安人员有立不立案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有起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有审判的自由裁量权,在刑罚执行中,法官还有对于服刑人是否适减刑、假释的自由裁量权;而狭义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特指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文,讨论的限于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10]  赵炳寿主编:《刑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页32。
[11]  杨敦先主编:《刑法发展与司法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页251。
[12]  夏成福:“刑事裁量”,载陈兴良主编《刑事司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页463。
[13]  屈学武:“量刑自由裁量权述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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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约翰·亨利·梅里曼:《大陆法系》,西南政法学院1983年印行,页57。
[16]  绝对的刑事自由裁量是与专制、刑事立法的不完善有关,与罪刑擅断主义相对应;绝对的严格规则否定刑事自由裁量是与法典化运动有关,与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相对应;相对的自由裁量是与法的完善有关,与相对的罪刑法定主义相对应。总之。自由裁量权的发展是受社会生活条件的限制,并且与法律制度的运动演变相辅相成。详细参见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第2版,页544—550。
[17]  简单的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是指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只是进行三段论式简单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详见: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18]  张军:在北京大学刑事法研究所主办的刑事法论坛之九“法官的使命”上的发言。
[19]  菲利:《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版。页120。
[20]  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版,页48。
[21]  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杨百揆、刘庸安、丁健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页13。
[22]  陈瑞华:“程序正义论”,载《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页556。
[23]  王勇:《定罪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页11。
[24]  也正是在这一特定的条件下,我们认为公安人员对立不立案、检察官对起不起诉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25]  该文依据是否含有定量因素为标准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粗分为三类,对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的利弊加以了分析。并建议改造犯罪中的定量因素。笔者认为该文以是否含有定量因素为标准对犯罪所作的分类实质上就是对一般犯罪、数额犯、结果犯、情节犯与情节加重犯的分类,而其间含定量因素的标准模糊。在我国刑法中,原则上所有犯罪都含有定量因素。而明确规定定量因素的犯罪除了文中提到的以外,还存在结果加重犯、数量犯等含有定量因素的犯罪类型。因此,不如以是否明确含有定量因素为标准,仅粗分为两类,即没有明示定量要求的犯罪与明示定量要求的犯罪。在此,我们不再对定量因素的利弊加以褒贬,只是对我国犯罪概念中定量因素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加以认定。原文参见储槐植、汪永乐:“再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26]  B·H·库德里亚夫采夫:《定罪通论》,展望出版社1989年版,第141页。
[27]  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第2版,页569。
[28]  该论者所持观点是否认刑事自由裁量权在定罪中的适用的。但其所列举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却是肯定自由裁量权在定罪中的适用。这虽是与之观点相矛盾,但是符合客观情况的。原文参见:李志来:“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合理控制探析”,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
[29]  陈兴良,见前注[21]引书,页560。
[30]  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台北,1997年9月初版,页5—6。
[31]  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此处仅限于审判中。笔者认为,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法院还有对于服刑人是否可以减刑、是否可以假释的自由裁量权。
[32]  黄村力:《刑法总则比较研究一欧陆法比较》,三民书局1997年9月再版,页368—369。
[33]  张文,见前注[8]引书,页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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