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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01 

论GATT及WTO关于豁免成员方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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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注[3],第888—889页。
[2]  同注[1],第244页。
[3]  姜茹娇、朱子勤编著:《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页。
[4]  同上,第284页。
[5]  Guide to CATT law and Practice on CD—ROM,Analytical Index,Copyright 1997,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and Vista Intermedia Corporation.,p.882.
[6]  同注[3]。
[7]  同注[3]。
[8]  同注[3]。
[9]  John H.Jackson:1995 Documents Supplement to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Third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95,P.50 and p.8.
[10]  同注[1]。
[11]  同注[1],第284页。
[12]  同注[3],第885页。
[13]  同注[3],第886页。
[14]  同注[3],第886页。
[15]  同注[3],第886页。
[16]  同注[1],第227页。
[17]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3条(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规定如下:“1.如一缔约国认为,由于(甲)另一缔约国未能实施其对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或(乙)另一缔约国实施某种措施(不论这一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的规定有抵触);或(丙)存在着任何其他情况。它根据本协定直接或间接可享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或者使本协定规定的目标的实现受到阻碍,则这一缔约国为了使问题能得到满意的调整,可以向其认为有关的缔约国提出书面请求或建议。有关缔约国对提出的请求或建议应给予同情的考虑。2.如有关缔约国在合理期间内尚不能达成满意的调整办法,或者困难属于第1款(丙)项所述类型,这一问题可以提交缔约国全体处理。缔约国全体对此应立即进行研究,并应向它所认为的有关缔约国提出适当建议,或者酌情对此问题作出裁决。缔约国全体如认为必要,可以与缔约各国、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和与适当的政府间组织进行协商。如缔约国全体认为情况严重以致有必要批准某缔约国斟酌实际情况对其他缔约国暂停实施本协定规定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它可以如此办理。如对一缔约国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事实上已暂停实施,则这一缔约国在这项行动采取后的60天内,可以书面通知缔约国全体执行秘书长拟退出本协定,而自秘书长收到通知书后的60天开始,退出应即正式生效。”载于姜茹娇、朱子勤编著:《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1页。
[18]  同注[3],第886页。
[19]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第l款的规定如下:“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载于姜茹娇、朱子勤编著:《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
[20]  同注[3],第886—887页。
[21]  同注[3],第884页。
[22]  同注[1],第285页。
[23]  同注[3],第888页。
[24]  同注[3],第888页。
[25]  同注[3],第8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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