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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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张友渔、张宗厚的“法学理论要有新发展”,《文汇报》,1988年5月5日;乔伟的“关予法学理论研究的反思:论更新与改造法学的若干问题”,《文史哲》,1988年第6期;张志铭的“价值追求与经验实证:中国法学理论发展的取向”,《法学》,1988年第12期;甘重斗的“在改革开放中创新法学理论”、张文显的“改革和发展呼唤着法学更新”、张传帧的“试论商品经济与法学基本理论”,《现代法学》,1988年第5期;徐显明、齐延平的“走出幼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理学的新进展”,《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4期;童之伟的“论法理学的更新”,《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1995年和1999年分别在昆明和上海召开的法理学年会均以“法理学的回顾、创新、展望”为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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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参见黎国智:“变革和创新我国法理学”;沈国明:“法学研究要关注向市场化过渡的过程”;孙国华、张曙光:“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宏观思考”等文,载刘升平、冯治良主编:《走向二十一世纪的法理学》,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992以来,葛洪义、尹伊军、谢晖、邱本等关于“法学家文化品位”的争论,参见《法学》1992年第1期、1993年第11期、1994年第1、4、5、7期、1995年第1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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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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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韦伯认为形式合理性(包括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西方特有的文化特征,是资本主义产生于欧洲的深层原因。但是,形式合理性的发展带来的却是严重的实质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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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理论中的人是具有严重利己主义倾向的,而伦理学中的人又是具有利他精神的。从而提出了一个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的双重人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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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德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法学界一般所说的“法学方法”,通常是指法律职业者在职业行为中思考、处理案件的方法。本文所说的法律方法与其略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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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参见黄瑞祺:《批判社会学》三民书局(台湾)1996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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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参见韦伯著,韩水法、莫茜译:《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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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同前,韦伯书,韩水法《汉译本序》,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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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转引自科瑟著,石人译:《社会学思想名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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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下)商务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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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参见同前引[9],韦伯书,韩水法《汉译本序》,第22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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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参见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总统是靠不住的》、《历史深处的忧虑》等“近距离看美国”系列丛书,三联书店版: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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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参见舒国滢:“法理学学科的缘起和在当代所面临的问题”,载《法学》1998年第10期,第10—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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