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在几乎所有的有关税收优惠的文章和论著中,哪怕是出于法学学者之手,都将税收优惠方面的措施称之为税收优惠政策。笔者认为,在法学领域,在未认真界定“政策”二字的准确法律含义之前,不宜轻率搬用。受税收法定主义的协约,任何税收政策想要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必须转化为立法。因此,在税法中,税收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而对税法的修改所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在税法实际修改之前,它并不具有规范作用;另一类是已经转化为法律的政策,只有它才具有法律效力,对相关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从这个意义上,所谓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其实完全就是指现行税法中关于税收优惠方面的法律规范及其指导思想的改革。所以,本文采纳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一词,而摒弃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法,以正视听。
|
[2] | 参见鲍灵光:“OECD关于恶性税收竞争的报告”,载《涉外税务》1999年第3期;陈工:“国际税收竞争与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选择”,载《涉外税务》1999年第10期。
|
[3] | 参见刘剑文、熊伟:“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
[4] | 参见杨斌:“正确理解国民待遇原则”,载《涉外税务》1997年第4期。
|
[5] | 参见刘溶沧等:“税收中性:一个理论经济学的分析”,载《涉外税务》1999年第1期。
|
[6] | 参见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49—152页。
|
[7] | 参见卢洪友:《政府职能与财政体制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282—291页;孙开:《政府间财政关系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1版,第134—139页。
|
[8] | 参见财政部国际合作司编:《国外财政考察与借鉴94年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第9—49页。
|
[9] | 参见邓子基等著:《税收支出管理》,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22—123页。
|
[10] | 如职工工资和福利费、交际应酬费、公益救济性捐赠、坏帐损失等方面的扣除标准,内外资企业不一,造成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外资企业因扣除较多因而税基缩小,税负减轻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