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以台湾平面媒体为例,从8月8日至8月11日之报导,《中国时报》五则,《联合报》六则,《自由时报》六则,《民生报》五则,《中央日报》五则。感谢中正大学法研所王文伟同学协助汇集上述资料,并作初步整理。有关规制或管制报导,详见本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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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报上看到一则建商的广告,写到:“桃莉羊,可以复制。耳朵,可以复制。蒙娜丽莎的微笑,可以复制。科学几乎发达到什么都能复制了,唯有来自,你,灵魂深处的满足和快乐没法复制。”《中国时报》,2001年9月23日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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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除英文Clone外,亦有用andried,cyborg,ripticate系复制人、生化人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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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般说来,基因工程是专指用生物化学的方法,在体外将各种来源的遗传物质(同源的或异源的、原核的或真核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DNA片段)与载体系统(病毒、细菌质粒或噬菌体)的DNA组合成一个复制子。这样形成杂合分子可以在复制子所在的宿主生物或细胞中复制。继而通过转化或传染宿主细胞、生长和筛选转化子,无性繁殖使之成为克隆。然后直接利用转化子,或者将克隆的分子自转化子分离后再导人适当的表达体系。使重组基因在细胞内表达,产生特定的基因产物。”转引自郑文雄主编:《生命的密码》,中国古籍出版社,2000年,页1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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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胚胎除了可以植在提供体细胞女性自己子宫内,未来不排除植在与人类怀孕期相近之母猩猩的子宫内(至目前为止,尚若卵子和DNA来自不同的物种,则有关指令尚不能配合),在未来的科技下,更不能排除制造人工的子宫来孕育生命。届时,生命可以如货物般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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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人乐观的推测。如科幻影片中所设想的,把指令灌到他人脑中指示他做事,在有些影片中就有复制记忆与梦境的场景。而同样使医学可以做到记忆的相互移植传送,人的工具化取向将十分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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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Gina Kolata:The Road to Dolly and the Path Ahead,洪兰译:《基因复制,从复制羊桃丽看人类的未来》,远流出版,1998年。周志宏:“复制人与生物科技2法律规范”。《月旦法学》杂志.35期,1998年4月,页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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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微生物可以行无性繁殖,例如细菌可以很快制成成千上万个和它一模一样的细菌。此外,生物学家亦将DNA注入一个细菌中,随着细菌无性繁殖,产出成千上万的DNA。而一个细胞变成一动物,只不过是无性生殖发展的延伸或另一个新阶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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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A.Kaufmann,Rechtsphilosophie,2.Autl,1997.李建良译,收于刘幸义等合译:《法律哲学》,五南图书,2000年,页31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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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复制羊启发了无限可能性,一位英国女士已在询问是否能用刚过世父亲的细胞培养的胚胎,并植入自己的子宫孕育。将来,想要孩子的女同性恋者不必倚靠男人,男人则可将人老珠黄的太太换个年轻版本,资优宝宝多复制几个无妨,死刑犯冀望有后代。亦属容易。至于复制自己,藉“分身”培养器官供老来移植,似乎也无不可。被复制的人,可能不但有生父或生母,还会有养父或养母,还可能有代理孕母,而这五位父母分属三个家庭。更激进的,被复制的人与本尊之间年龄可相差几岁至百岁,他们是亲子关系,还是兄弟姐妹关系,不易定位。理论上,这项成就也可运用于人类,让处女生子、“同志”享受天伦之乐、逝者“起死回生”,甚至“生生不息”的永生。如果一个人知道他不会死,势必不会珍惜生命。好好的活着,人成为可抛弃式的物品,将成为何种悲惨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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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Reinhold Zippelius,in:Bonner Kommentar,Art.1 Rdnr.68,76(Drittbearbeitung 1989),Peter Haberle,in:HdbStR,hrsg.von Isensee/Kirchhof,Bd.1,1987,§20,RdIlr.84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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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H.Jonas,Technik,Mechnik,und Ethik;Zur Praxis des Prinzips Verantwortung,1985,S.162ff.,204ff.转引自A.Kauf—mann前揭书中译,页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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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复制桃莉羊成功的英国爱丁堡罗斯林研究所研究员罗伦、杨格警告说:“复制人风险极高,制成的人可能会夭折或终身残废,不可轻易尝试。制牛羊时有高达95%的复制胚胎在怀孕期间死亡,存活者中又有一部分产后不久死亡,仍能活下来者,有些出现严重先天畸形。复制时使用的是发育成熟的细胞,导致复制可能潜藏重重问题。成熟细胞与能执行无数任务的胚胎细胞不同,功能或多或少已受到限制。”《联合报》,2001年2月1日10版。科学家认为:复制程式似乎会使个别基因的表现、莫名其妙出现各种差错、并在生命的任何阶段、造成各种无法逆料的问题、而且几乎每次复制,都无法避免基因问题。虽然目前复制人所引起的争论主要集中在道德层面,可是科学家认为,真正的问题在于复制人可能出现基因异常。导致致命或微妙而又悲惨的后果。在这些问题解决之前,复制人绝不应轻易尝试。《民生报》,2001年3月26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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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中国时报》,2001年6月9日,另再引一段新闻报导如下:“就算不谈理念上的争议,复制人最怵目惊心的警讯是来自科学界的惨痛经验。尽管桃莉羊诞生已5年,复制牛、复制猪、复制老鼠也一一问世,但科学家复制哺乳类动物的技术没有太大进展,至今仍面临严重瓶颈,成功率最多2%,绝大部分胚胎不是无法在代理孕母子宫着床,就是在怀孕早期流产。甚至因严重畸形而必须做人工流产。而且那些侥幸发育足月且诞生的复制动物,有高达40%难逃畸形、夭折的命运。许多科学家因此不寒而傈:如果这些血迹斑斑的实验室是在复制人类,谁能坐视这种大规模的胚胎屠杀?那些先天畸形的新生儿要如何‘处理’?谁能保证看似正常的新生儿长大后不会出现更严重的病变?美国怀德海生物医学研究中心的简尼许博士直言:‘至目前为止,曾被复制的5种哺乳类动物都出现严重问题,因此这些问题一定也会出现在人类身上,毫无疑问。’桃莉羊的催生者魏尔迈博士也同意这种看法。”《中国时报》记者阎纪宇,2001年6月10日6版。另请参考Lori B.Andrews择。“婴儿岂可定造——生儿育女,理应顺其自然”,《读者文摘》,2001年9月号,页16之6—16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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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本文因篇幅关系,只介绍复制人科技研究规范之实然面,有关应然面之探讨,包括应否限制、如何限制等问题,请参考周志宏,前揭文,页5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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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众议院所通过之法案定名为“人类复制禁止法案Human Cloning Prohibition Act of 2001”,主要有两条条文,第1条(Sec.301)系针对本法所用相关名词定议,包括将本法所称人类复制(Human Cloning)定义为人类非经卵子与精子结合为始之复制行为。第2条(Sec.302)则系规范人类复制行为之禁止(Prohibition on human cloning),在该规定下,任何个人或团体都被禁止进行、意图进行或参与一切人类复制行为,同时无论任何目的运用胚胎或自胚胎衍生相关产品亦是违法;违反上述规定者,可能被处于10年以下之徒刑及100万美金以下之罚金。另外,本法并不限制非本法中所特别明令禁止之科学实验,包括细胞核移转之实验、以复制技术制造分子、DNA、除人类胚胎外的细胞、组织结构、器官、植物及除人类以外动物等实验皆不在本法禁止之列。目前该法案已送交参议院待审。转引自林育廷:美国众议院通过“人类复制禁止法案”,《生物科技与法律研究通讯》,11期,2001年7月,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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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中国对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开展“克隆人”研究的态度是:不赞成、不支援、不允许、不接受。同时,要大力普及有关克隆的知识,引导人们正确了解克隆的概念,这样会更好地支援科学技术的发展。转引自郑文雄编著,见前注[4],页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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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相关资料请参考曾淑瑜:“从日本之生命伦理法——‘规范基因技术法’之订定为相关问题之初探”,《法令月刊》,52卷8期,200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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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一个由法国人所创办的神秘宗教组织“雷尔运动”(Realian Movement),透过其所投资的Clonaid公司,已经在从事复制人类的计划。《中国时报》,2001年8月9日10版。意大利医师安提诺利宣布,将进行复制人实验。《自由时报》,2001年8月8日10版,《民生报》,2001年8月9日。《星期泰晤世报》报导说,美国西维吉尼亚州一名富裕律师为复制他夭折的男婴已经花了卅万英镑。继上周当局勒令关闭研究复制其子组织的实验室之后,这名律师仍秉持初衷,决心挹注经费供一个新的研究团队继续研究。《中国时报》,2001年8月21日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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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阿根廷当局一无所知的情况下,美国费城一家研究所的科学家将一种牛狂犬病病毒,用生物技术的方法与在实验室培养出来的天花病毒掺和在一起,构成了一个人造病毒,并通过外交邮件运到阿根廷的一家农场,在那里进行野外实验。将人造病毒注射到20头奶牛体内,另外20头没有注射作对照组,放养在已注射牛群的附近,看看是否有另一种动物将人造病毒从受过注射的奶牛传播到未经注射的奶牛体内。此外,实验者还让饲养奶牛的工人喝注射过人造病毒的奶牛所产的奶,每两周对喝过此奶的工人验血一次,并观察其皮肤有没有出现脓包现象。显然,在这个实验中奶牛和养牛工人均成了实验对象,危及到身体健康。为什么美国科学家要跑到阿根廷去做这样的实验?原因是美国有法律规定不允许做这样的实验,而在阿根廷则无此约束。这已涉及到国际关系和科技法等问题。面对这种情况,将用什么智慧办法去阻止他们向国外转移呢?”,转引自郑文雄编著,见前注[4],页189—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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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从《联合报》2001年9月5日民意论坛中易秋(美国明尼苏达州研究生)之见解,就知道此问题两难之所在,他认为:为了试管婴儿就可牺牲胚胎,为了维护个人的自主选择权就可坠掉胎儿,那还有什么坚实立足点反对复制胚胎呢(无论是生殖或医疗用途)?因此,若各国不将胚胎定位问题,一致性地从基因科技议题及于试管婴儿与坠胎等议题,若布什此时的考量只着眼于躲避、降低道德争论,那日后的人类文明必仍是踩着无数胚胎的尸身所建构,人类的欲望满足无疑仍藉由胎儿的被牺牲来成就。当然,为了躲避良心的谴责,人们的心理必会开启物化胚胎、胎儿及至已出生之入的机制。到时这强欺弱、人噬人的景况,想来也不足为奇、难再困惑人心。但试问,换得了身体健康更妥善照料、赢得了更长更久的生命岁月,以及坐实了更加放纵无底欲望及一再的盲目追求外,人类究竟还剩些什么?《联合报》,2001年9月5日15版。德国总统罗吾,于2001年5月曾发生演说,宣称“牵涉人类尊严之处,岂有经济容身之地”,德国总理施罗德则认为:“我们的道德责任亦需兼顾工作与福祉”,足见解决此问题的困境。《自由时报》,200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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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Vgl.Udo Steiner,Der Schutz des Lebens durch das Grundgeesetz,Schriftenreihe der Juristischen Gesellschaft zu Berlin,Heft125,1992,S.11ff.不同见解,Dagmar Goester—Waltgen,Befruchtungs—und Gentechnologie bei Menschen rechtliche Probleme von Mor—gen,FamRZ 1984 S.230ff.(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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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胚胎之生命权保护为原则,例外从严之下,方得斟酌所有人之自决权,限制、剥夺胚胎之权利。换言之,不能同意,迳依胚胎所有人之自决权即放弃或处置胚胎,而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加以保护。此种原则与例外之关系,是非常严肃的课题,例如胚胎植入母体前与胚胎植入母体后各有不同,因为各项筛检工作对于母体的身体自主权影响轻重有别。两者之法益衡量,应由相关专业人士共同讨论就个案决定之。因为于此所面l临的是科学的瓶颈与道德的困境,例如胚胎基因之缺陷导致日后所出生之人有缺陷,是否造成其成为人后之痛苦?实不易证明,但在毫无理由之下剥夺他成为人,是较值得非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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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生命权应由宪法直接保障,法学界并无争议,但台湾宪法并未明白列举保障之,因此,有主张以宪法第15条之“生存权”为依据,有主张以宪法第22条之概括规定为依据。本文认为生命权是宪法中不成文之基本权利(ungeschriebenesFundamentalrecht),先于宪法而存在的自然权,不待宪法规定,国家即需保障。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2001年.页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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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胚胎的所有人(包括精、卵所有人及植入母体后之母亲)自不得因自己之决定(自决权)放弃胚胎、处置(理)胚胎,不顾胚胎的“感觉”、“疼痛”,甚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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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参考Soyce Resbeger著,涂可钦译,程树德审订:《一粒细胞见世界》,天下远见出版,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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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请参考Peter Singer原著,孟祥森、钱永祥译:《动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关怀生命协会出版,1996年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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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Hans—Ludwig Schreiber,Der Schutz des Lebens durch das Recht an seinem Beginn.und an seinem Ende,in:Medizinrecht,Psychopathologie,Rechtsmedizin diesseits und jenseits der Grenzen yon Recht und Medizln,Festschrfft far Grinter Schewe,hrsgv..Schuetz/Kaatseh/Thomsen,1991.s.121f.另请参考王富仙:“受精卵法律地位之探讨”:《法学丛刊》,183期,2001年7月,页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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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Wolfgang Graf Vitzthum,Gentechnologie und Menschenwurde,Med R 1985,S.252.Gunter Puttner/Klaus Bruhl.Verfas—sungsrechtliehe Probleme vonFertpflannmgsmedizin und Gentechnologie,JA l987 Heft 6S.293.Sehlingensiepen Brysch,Wann beginnt das menschliche Leben?ZRP11/1992,S.418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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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BVedGE 39.S.1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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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1993年5月28日针对堕胎是否应予处罚之问题,作出重要判决,判决主文首先即揭示:国家基于基本法之规定,有保护人民生命权之义务,未出生者之保护亦属之,此等保护义务乃源自基本法第1条第1项第二句以及第2条第2项第一句所定,对人性尊严及生命权之保护。Vgl.Christian Starck,Der veffassungsrechtliche Schutz des ungebore—nen mensch—lichen Lebers,JZ.17/1993,S.815 ff.另请参考陈爱娥:“宪法对未出生胎儿的保护”,《政大法学评论》,199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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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Siehqe BR—Drucks,417/89,vom 11.8.1989 S.6,8,15,23—25.Erwin Deutsch,Embryoenschutz in Deutschland,NJW,12/1992.S.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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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BVerf GE 9,89(95);50,t66(175);57,250(275);72,10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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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Benda—Bericht,In—Vitro—Fertilisalion,Genomanalyse und Genomanalyse und Gentechnologie,—Chancen und.Risiken Bd.6,S.4.另请参考蔡维音:“‘人性尊严’作为人类基因工程之基础法律规范理念一‘人性尊严’作为法律概念其内涵开展之可能性”,中央大学哲学研究所暨应用伦理学研究室举办“人类基因组计划之伦理、法律与社会涵意”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9年,页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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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Maunz/Durig,GG Kommentarr Art.2ⅡRdnr.23.Herzog,JR 69,S.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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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BVerfGE 32,54(71),6.5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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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此亦未作明确交代,Vgl.BVerfGE39,1(41),BVeffGE 45,376(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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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有关胚胎的法律及道德地位,以及冷冻胚胎所有权归属争议问题,在美国发生的实例,请参考Ellen Alderman und Caroling Kennedy,The Right to Privacy,中译,吴懿婷,《隐私的权利》,商周出版,2001年,页95—128。于今,亦有论者认为,利用胚胎培养干细胞,等于是先创造生命,再将之处死,同是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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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G.Curig,in Maunz/Durig,GG—Kommentar,An.1,Rdnr.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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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Habermas,Die postnatinale Kostellation,1998,S.243ff.Habermas认为,没有人有权以决定他人之基因(genetische Programm)的行为方式去操弄控制他人。Vgl.Habermas,Bildung und Wissenschaft,1998,s.14.另请参考陈英钤:“生物医学的研究自由与控制”,发表于第三届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学术研讨会,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主办,2001年3月,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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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芦部信喜著,李鸿禧译:《宪法》,月旦出版,1995年,页164—165。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1989年,页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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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转引自李震山:“从宪法观点论身体不受伤害权”,收录于《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社,1990年版,页l9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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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李震山,前揭书,页195以下。另“加州某法院裁定某伤残女孩有权控告父母没有在她出生前堕胎。试想此案会带来什么后果!女儿可以控告父母没把她生得美丽动人,原因是父母小气,不肯买好一点的卵子;或控告父母没利用强化基因让他聪明过人。”Loft B.Andrews撰:“婴儿岂可定造”,《读者文摘》,1990年9月,页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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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李震山:“个人研究基因科技法律问题遭遇之难题与未来研究方向一以基本权利保障为研究范围”,《生物科技与法律研究通讯》,9期,2001年1月,页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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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此种想法大都建构在环境权理论下,例如这一代没有能力解决核废料问题,却仍要兴建核能电厂,将放射性毒物遗留给子孙,即是以当代人多数决为合法正当之依据,甚为不妥。这一代人滥用资源,慷下一代之慨,不顾下一代人的负担,皆是适例,基因科技之发展应作如是观。依德国基本法第20a条规定:“国家有责任,在合宪秩序范围内,经由立法以及依法律及法之规定下,由行政与司法为未来世代(kunftige Generation)保护自然生活基础(Naturlichen Lebensgrundlagen)。”简言之,德国基本法已课国家有保护自然生态的责任。另请参考黄默,A Preliminary Report on the Idea of Justice Between Cenerations.Soo—chow Journal of Political.Science,No.7,199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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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见氏著:《正义论》,德译本EineTheorie der Gerechtigkeit,Nomos Verlage,1975,s.238.此种观点,亦与后世代基本权利有关,在该书中多次提及代际正义(Gerechtigkeit zwischen Generation),S.127f。151f.163,3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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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Arthur Kaufmann教授认为:“在生物科技领域的许多决策情况中,存在着一种以理性无法解决的冲突。以往决策的作成,可能招致负面的后果。不仅赞成生物科技的实验,即连反对的决定亦是一种冒险。因为反对实验可能会错失治愈癌症的机会。于此具有关键作用者,乃伦理与法律无法提供具有共识的规范,让人们可以从这些规范中获得足够的明确性,以确知在此情况下何种决定是正确的。如因伦理与法律无法提供解决冲突的合理决定标准,那么依循以往方式所作成的决定,就必须加以容忍。”参考氏著,前揭书之中译,页315,有关宪法宽容原则之内涵,请参考Cunter Puttner,Toleranz als Verfassungsprinzip,Prolegonmena einer rechtlichen Theorie des pluralistischen Staates,1977,S.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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