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参见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页122—366。
|
[2] | 参见H.J.M.克列逊、P.斯卡尔尼克:“关于早期国家的各种学说和假说”,杨玄塞译,载中国世界古代史学会编:《古代世界城邦问题译文集》,时事出版社1985年版,页299。
|
[3] | 参见顾定国:《中国人类学逸史——从马林诺斯基到莫斯科到毛泽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胡鸿保、周燕译,页71。
|
[4] | 参见顾定国,前引书,页32—33。
|
[5] | 参见莫里斯·布洛克:《马克思主义与人类学》,冯利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页133。
|
[6] | 本文未综述的现代学者对摩尔根一恩格斯理论的其他批评,参见布洛克,前引书,第三章:“马克思、恩格斯人类学在当代的地位”。
|
[7] | 摩尔根就希腊和罗马国家产生问题的研究,参见其《古代社会》,杨东莼等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上册,页236—256;下册,页300—322。恩格斯就同一问题所做的研究,参见其“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页105—126。
|
[8] | 为了节省篇幅,我利用了我国婚姻法教材上的概括来说明摩尔根和恩格斯这方面的观点。参见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页7—11。
|
[9] | 参见安德烈·比尔基埃等主编:《家庭史》,1,上册,袁树仁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页8(克洛德·列维—斯特劳斯的序言)。
|
[10] | 参见童恩正:《文化人类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页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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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尤·I.谢苗诺夫:《婚姻和家庭的起源》,蔡俊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页59。
|
[12] | 谢苗诺夫,前引书,页49;55。另参见蔡俊生:“论群婚”,载《中国社会科学》1983年第1期。
|
[13] | 参见勒鲁埃尔·洛班:“对母权制理论的马克思主义的重新评价”,李有义译,载《民族译丛》1980年第4期。
|
[14] | 参见童恩正,前引书,页331。
|
[15] | 参见布洛克,前引书,页85。
|
[16] | 参见安德烈·比尔基埃等主编,前引书,页114。
|
[17] | 参见勒鲁埃尔·洛班,前引文。
|
[18] | 满都尔图:“学习、继承、探索——纪念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发表一百周年”,载《民族研究》1984年第5期。
|
[19] | 参见摩尔根,前引书,下册,页409—410;423注[10]。
|
[20] | 参见恩格斯,前引书,页35及以次。另参见A.I.别尔什茨:“关于家庭和婚姻早期形态的研究”,汪连兴译,载《民族译丛》1981年第6期。
|
[21] | 谢苗诺夫,前引书,页39。
|
[22] | 参见摩尔根,前引书,下册,页410。
|
[23] | 参见杨堃:“论从摩尔根的原始社会分期法到马克思主义的原始社会分期法”,载《史前研究》创刊号,1983年3月。
|
[24] | 参见谢苗诺夫,前引书。页36。
|
[25] | 恩格斯,前引书,页36。
|
[26] | 参见谢苗诺夫,前引书,页59。
|
[27] | 参见蔡俊生,前引文。
|
[28] | 参见顾定国,前引书,页159。
|
[29] | 参见童恩正,前引书,页324。杨堃:《原始社会发展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页17。
|
[30] | 参见布洛克,前引书,页72及以次。
|
[31] |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页251。
|
[32] | 参见童恩正,前引书,页337。
|
[33] | 关于原始社会也有法的观点,参见李茂管:“关于法是否阶级社会特有现象的争论”,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6年第3期。
|
[34] | 马克思说:“家庭的原初形式本身是氏族,私人家庭只是从氏族在历史的解体中才发展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卷,页39。
|
[35] | 参见L.A.法因贝尔格:“氏族、公社与家庭”,王濂溪、苗欣荣译,载《民族译丛》1982年第3期。
|
[36] | 参见法因贝尔格,前引文。
|
[37] | 参见迈克尔·米特罗尔、雷因哈德·西德尔:《欧洲家庭史》,赵世玲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页40。
|
[38] | 摩尔根举这个例子说明氏族应有共同的墓地,他未意识到这个例子对其氏族理论的不利意义,因为既然氏族成员彼此并非全然血亲,则乱伦禁忌——氏族内互不通婚的义务(摩尔根将之作为氏族的特征之一)——至少不是完全必要的。参见摩尔根,前引书,下册,页285—286。恩格斯为同样的目的举了克劳迪亚氏族的例子。参见恩格斯。前引书,页117。
|
[39] | 恩格斯,前引书,页54。
|
[40] | 参见吴福文在其“土楼的文化功能”一文中对福建省永定“承启楼”的说明。http://www.yongding.gov.cn.
|
[41] | 参见熊寒江:“土楼与宗族”,http://www.yongding.gov.cn.
|
[42] | 参见林萍、陈炎荣:“永定土楼的民俗文化活动种种”,http://www.yongxling.gov.cn.
|
[43] | 参见陈炎荣:“从遗经楼的内部管理看永定土楼文化”,http://www.yongding.gov.cn.
|
[44] | Cfr.Cuido Clemente,Cuida alla Storia Romana,Eventi,Strutture Sociall,Metodi di Ricerea,Oscar Mondadori,Milano,1977,p.355.
|
[45] | 参见布洛克,前引书,页1020
|
[46] | Cfr.Aldo Petrucci,Un Breve Quadro del Regime Giuridico della Terra dalle Origine di Rama alla Fins della Republica,Mano—Scritto lnedito.
|
[47] | 参见H.J.M.克列逊、P.斯卡尔尼克,前引文,页297;305—306。
|
[48] | 参见马文·哈里斯:《文化的起源》,黄晴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页63—77。
|
[49] | 参见恩格斯,前引书,页154及以次。
|
[50] | 参见郭长刚:“试论荷马社会的性质”,载《史林》(沪)1999年第2期。
|
[51] | 参见恩格斯,前引书,页99。
|
[52] | 参见克鲁泡特金:《互助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页286。
|
[53] | 参见恩格斯,前引书,页115。不过,恩格斯的数据稍稍不同。“到了雅典全盛时代,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妇女和儿童在内,约9万人,而男女奴隶为36.5万人,被保护民外地人和被释放的奴隶为4.5万人。这样,每个成年的男性公民至少有18个奴隶和两个以上的被保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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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参见《休谟经济论文选》,陈玮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页134。
|
[55] | 参见郭小凌:“古代世界的奴隶制和近现代人的诠释”,载《世界历史》1999年第6期。
|
[56] | Cfr.Moses Finley,La Civilta Greca Si Fondava sul Lavoro degli Schiavi?In M.Finley,Economia e Societa nel Mondo Antico,a cura di Brent D.Shaw e Richard P.Saller,Laterza,Roma—Bari,1984,P.133.
|
[57] | 参见郭小凌,前引文。
|
[58] | 参见赵家祥等主编:《历史唯物主义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445。
|
[59]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卷,前引书,页250—251。
|
[60] | 参见恩格斯,前引书,页165。
|
[61] | 恩格斯在描述克尔特人和德意志人的氏族时,提到“被释放的奴隶地位低微”,“在法兰克人中间,国王的奴隶和被释放者。起初在宫廷里,后来在国家中,都起了重要的作用”。这些说明似乎意在证明于日耳曼人中存在着奴隶。但在谈到德意志国家的形成时,他又说,由于日耳曼人的野蛮状态,他们还没有达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既没有达到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也没有达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他们倒是把隶农制从自己的日耳曼故乡带到罗马帝国来了。似乎恩格斯也是持奴隶的存在不等于奴隶制的存在的观点。参见恩格斯,前引书,页141;153。
|
[62] | 参见恩格斯,前引书,页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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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参见田昌武:“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3期。
|
[64] | 联共(布)中央特设委员会编:《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页137。
|
[65] | 参见郭小凌,前引文。
|
[66] | 据估计,公元前1世纪末,意大利的奴隶数目是2百万或3百万,而当时的总人口数是6百万或7百万,奴隶与自由人的比例是1:3或1:3.5。Cfr.K.R.Bradley,Approvvigionarnento e Allevamento di Sechiavi a Roma,ln Moses Finley(A cura di),La Schiavitu nel Mondo Antico,Laterza,Rmna—Bail,1990,p.59.
|
[67] | Cfr.P.catalano,叩.cit.,p.81.
|
[68] | 参见汤普森:《历史著作史》,下卷,第3分册,孙秉莹等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页207。
|
[69] | 参见汤普森,前引书,页211。
|
[70] | Cfr.Salvatore Tondo,Profilo di Storia Costituzionale Romama,Parte prima,Giuffe Milano,1981,p.6s.
|
[71] | Cfr.Laigi Raggi。Materialismo e Studio del Diritto Romano,In Rivista Italiana per le Seimze,Giuridiche,Giuifie,Mi—lano,1955—1956,p.566.以及张汝伦:《意义的探究——当代西方释义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页34—35。
|
[72] | 乔治·皮博迪·古奇:《19世纪的历史学与历史学家》,上册,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页98。
|
[73] | 《世界历史词典》编辑委员会:《世界历史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5年版,页177。
|
[74] | 参见恩格斯,前引书,页166注[1]。
|
[75] | 参见恩格斯,前引书,页123c.
|
[76] | 参见汤普森,前引书,页209。
|
[77] | Cfr.Salvatore Tondo。op.cil.,pp.3—5.
|
[78] | 参见汤普森,前引书,页210。
|
[79] | Cfr.Salvatore Tondo,op.cit.,p.14.
|
[80] | 参见贝奈戴托·克罗齐:《历史学的理论和实际》。傅任敢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页39—40。
|
[81] | 参见内蒙古大学历史系世界史研究室编:《世界史研究文集》,前引书,页15;27。
|
[82] | 请注意,这种同一性是尼布尔为了填补历史空白加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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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参见恩格斯,前引书,页116。
|
[84] | 参见胡玉娟:“关于古罗马早期文献传统的史料价值的争论”,载《史学理论研究》1999年第2期。
|
[85] | 参见胡玉娟,前引文。
|
[86] | 参见布洛克,前引书,页11;86;104。
|
[87] | 在史学研究领域,有过一个“修辞学派”,其特点在于注重炼字造句,只求文字之动人,而不关心史事之正确,力求把历史著作写得生动有趣富有戏剧性。参见张广智:《西方史学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34。
|
[88] | 恩格斯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4版写的序言,恩格斯,前引书,页16。
|
[89] | Cfr.Moses Finley,op.cit.,p.134;p.145.
|
[90] | 摩西·芬利是伟大的世界古代史学者,在古代奴隶制和古代经济研究方面卓有建树。1912年生于美国纽约,后移居英国,先后在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Democracy Ancient and Modern,London,1872;Studies in Roman Property,Cambridge,1976;Ancient Slavery and Modern Ideology,London,1980;Problems of Slavery:Some Reflections on the Debate,In OPus,1,1982;The Ancient Economy,London,1985;Economy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ce,London,1981;Politics in the Ancient World,
|
[91] | Cfr.Moses Finley,op.cit.,pp.145ss.
|
[92] | 参见晏绍祥:“20世纪的古代希腊经济史研究”,载《史学理论研究》1998年第4期。Moses Finley,op.cit,p.129;p.143.
|
[93] | 参见布洛克,前引书,页93。
|
[94] | 参见郭小凌,前引文。
|
[95] | 参见恩格斯,前引书,页125及以次。
|
[96] | 参见H.J.M.克列逊、P.斯卡尔尼克,前引文,页316—317。
|
[97] | 参见杨共乐:《罗马史纲要》,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页2。
|
[98] | 参见王和:“走出部落联盟——读谢维扬著《中国早期国家》”,载《历史研究}1999年第l期。
|
[99] | Cfr.Pirangelo Catalano,Populus Romanus Quirites,Giapichelli,Torino,1974,转引自埃尔维拉·门德斯·张:“作为跨民族法适用于罗马与其他民族的随军祭司法”,肖崇明译,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425 N:[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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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参见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页131。
|
[101] | 参见恩格斯,前引书,页165。
|
[102] | 参见恩格斯,前引书,页167。
|
[103] | 参见路易吉·萨尔瓦托雷利:《意大利简史——从起源到当代》,沈珩、祝本雄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页11。
|
[104] | 参见祖父江孝男:《文化人类学事典》,乔继祖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页353。
|
[105] | 参见佚名:“中国学者挑战进化论:大灭绝说震动学术界”,载2000年8月10日《厦门日报》第2版。
|
[106] | 参见郭长刚:“试论荷马社会的性质”,载《史林》(沪)1999年第2期。
|
[107] | 参见黄洋:“试论荷马社会的性质与早期希腊国家的形成”,载《史学理论研究》1997年第4期。
|
[108] | 参见童恩正,前引书,页326。也参见莫·布洛克,前引书,页74,其中举了非洲的布须曼人的状况不足以证明原始人的状况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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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关于人类学的诸学派的情况,参见庄锡昌、孙志民编著:《文化人类学的理论构架》,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页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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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参见何兆武等:“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尤其参见胡钟达先生的研究:“试论亚细亚生产方式——兼评五种生产方式说”;“再评五种生产方式说”;“五种生产方式问题答客问”,载内蒙古大学历史系世界史研究室编:《世界史研究文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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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参见联共(布)中央特设委员会编,前引书,页132;137。
|
[112] | 参见何平:“20世纪80年代中国史学发展若干趋势”,载《史学理论研究》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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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参见顾定国,前引书,页317。
|
[114] | 参见田昌武,前引文。
|
[115] | 参见张国刚:“本土化:重建中国社会形态理论的根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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