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标题 作者
关键词 摘要

OALib Journal期刊
ISSN: 2333-9721
费用:99美元

查看量下载量

相关文章

更多...
中外法学  2002 

从一元均衡到二元均衡

Full-Text   Cite this paper   Add to My Lib

Abstract:

References

[1]  高仰止:《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页41。
[2]  梁根林:《刑罚结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35。
[3]  甘雨沛:《比较刑法学大全》,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534。
[4]  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页406—407。
[5]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页48。
[6]  同上注,页44。
[7]  李龙主编:《西方法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页294。
[8]  康德,见前注[5],页164。
[9]  康德,见前注[5],页165。
[10]  参见甘雨沛,见前注[3],页371。
[11]  我国学者甘雨沛先生认为,报应刑存在三种类型:报应的最初类型,应是原始的“血仇报复”;报应刑的第二种类型则是康德所主张的事实等量的报应刑,这一类型就是一般所称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杀人以命抵”的同害报复(Talion);报应刑的第三种类型则是黑格尔所大力倡导的建筑在等价基础上的等价报应刑。甘雨沛:《比较刑法学大全》,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371。陈兴良教授则认为,原始社会的“复仇”经历了由“血亲复仇”到“同态复仇”的嬗变,而“报应”又是“复仇”之上的更文明形式,它具有在加害与复仇之间谋求均衡,使其满足于报复的正义感而结束私斗的意义,并从此不允许加害人再进行报复。因此,尽管康德追求犯罪与刑罚之间外在形态上的同一性,但他的观点和同态复仇已不可同日而语。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599—603。我们认为,在汉语的法律词汇中,报应与报复还是不同的,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报应是有节制的理性行为,追求的是社会公正;而报复则是无节制的出自人类攻击性本能的非理性行为。追求的是仇恨心理的宣泻。据此,我们对陈兴良教授的观点深以为然,故而认为报应刑的起点当是等量报应。
[12]  康德,见前注[5],页166。
[13]  李龙主编:《西方法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页314。
[14]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页100。
[15]  吕世伦:《黑格尔法律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页81。
[16]  黑格尔,见前注[15],页104。
[17]  甘雨沛:见前注[3],页380。
[18]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292。
[19]  黑格尔:见前注[15],页106—107。
[20]  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页207。
[21]  韩忠谟:《刑法原理》,台湾雨利美术印刷有限公司1986年版,页23—24。
[22]  高仰止,同注[1],页55。
[23]  梁根林,同注[2],页48。
[24]  转引自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58。
[25]  高仰止,同注[1],页43。
[26]  理查得·霍金斯等:《美国监狱制度——刑罚与正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页96。
[27]  周光权:《抽象性问题及其意义——对刑法领域法治立场的初步考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28]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页11。
[29]  同上注,页42—43。
[30]  同上注,页67—68。
[31]  同上注,页63。
[32]  李龙主编:《西方法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页196—197。
[33]  贝卡利亚,见前注[28],页66。
[34]  贝卡利亚,见前注[28],页66。
[35]  邱兴隆:《费尔巴哈早期刑法思想剖析》,载《外国法学研究》1986年第1期。
[36]  高仰止,同注[1],页44。
[37]  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76。
[38]  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页155—1570
[39]  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页27。
[40]  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页142。
[41]  同上注,页14l—142。
[42]  菲利,见前注[45],页5。
[43]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页114。
[44]  理查得·霍金斯等:《美国监狱制度——刑罚与正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页100。
[45]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34。
[46]  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胚》,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页169。
[47]  此处的“责任”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责任(有责性)不是完全等同的含义。一般将前者称为广义的责任,后者为狭义的责任。
[48]  大塚仁,见前注[52],页170。
[49]  周光权:《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页355。
[50]  大塚仁,见前注[52],页177。
[51]  张明楷,见前注[51],页418。
[52]  大塚仁,见前注[52],页178。
[53]  徐祝:《罪刑均衡原则杂议》,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3期。
[54]  周光权:见前注[55],页125。
[55]  张明楷:《新刑法与并合主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56]  张文等:《刑事责任要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高铭喧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杨春洗等主编:《中国刑法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7]  张明楷:《刑法学》(上册),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页165。
[58]  汉语中“责任”有两种解释: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页1574。可见,汉语中“责任”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责任”仅是形似而非神似。
[59]  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页88。
[60]  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典的创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页93。
[61]  贝卡利亚,见前注[28],页42。
[62]  贝卡利亚,见前注[28],页31。
[63]  贝卡利亚,见前注[28],页42。
[64]  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页493。
[65]  邱兴隆,见前注[24],页81。
[66]  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页68—70。

Full-Text

Contact Us

service@oalib.com

QQ:3279437679

WhatsApp +861538708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