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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03 

认真对待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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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千帆,见前注[10],页43。
[2]  张千帆,见前注[10],页43—44;布莱斯特等,见前注[12],页89。
[3]  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1。以下简称“《西方宪政体系:欧洲宪法》”。
[4]  Barron v.Baltimore,32 U.S.243,张千帆,见前注[10],页209—210。
[5]  张千帆,见前注[10],页214—2230
[6]  《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页177。
[7]  Traite de droit constitutionnel(2nd Ed),p.560;译自Arthur von Mehren and James Gordley,Civil Law SYSTEM(2 nd Ed.),Boston:Little,Brown & Co.,pp.246—247.
[8]  张千帆,前注[34],页12—14。
[9]  Manuel de Droit constitutionnel(2nd Ed.),p.339;译自von Mehren and Gordley,Civil Law System,pp.247—248.
[10]  Rubin de Servens et autres,1962 D.J.3cr7;张千帆,前注[34],页25。
[11]  张千帆,[34],页37—45。
[12]  1972 D.685,张千帆,见前注[34],页79—80。
[13]  张千帆,见前注[34],页41—42。
[14]  汉斯·凯尔森:“立法的司法审查——奥地利和美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刊。页1—9。
[15]  Bell,French Constitutional Lawtututond Law.Ch.1.
[16]  当然,这自然产生了宪法在什么意义上高于普通法律的问题:如果宪法和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差不多,那么当两者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议会可以选择修改宪法而不是法律。关于马歇尔法官对这种结果的批评,参见《西方宪政体系:美国宪法》,页43—44。
[17]  其中第4段授予任何受到政治迫害者在法国避难的权利。对于案例细节,参见Susan Wright.The French ConseilCoastitutionnel and Constitutional Reform,European Public Law(1995)1:23,25;Christian Dadomo and Susan Farran,French Substantive Law:Key Elements,London:Sweet & Maxwell(1997).P.155.
[18]  Susan Wright,Constitutional Reform Again?European Public Law(1996)2:PP.344—348.
[19]  格雷教授曾指出,美国的最高法院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制订了许多重要案例,极大地拓宽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这些案例法当然远远超过了宪法文字的含义,因而被某些法学家认为超越了法院的权力。然而,取消这些“越权”的案例将表明美国公民要失去许多他们一直享受的权利(例如孕妇在第一个3月期内选择中止怀孕的自由),而这显然是不现实的。T.C.Grey,Do We Have An Unwritten Constitution?27 Stanford Law Review703—717;并参见奥康娜法官(J.O’Connor)在“宾州限制堕胎案”中的意见,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casey,112 S.ct.2791,见《西方宪政体系:美国宪法》,页252—256;《宪法决策的过程》,页1183—1220。
[20]  Jean—Jacques Rousseau,On the Social Contract,Book Ⅱ,Ch.12.
[21]  法国第五共和宪法第3章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其代表和复决方式来行使这一主权。”德国和美国联邦宪法没有采用“主权”一词。关于美国制宪者对这一问题的早先阐述,参见Hamilton,Madison and Jay,The Federalist Papers,pp.464—472.
[22]  但还不能说是代表整个“美国”的主权,因为在联邦体制下,各州也在有限范围内具备一定的“主权”,行使这些主权的一般又是立法、执法与司法3个机构。
[23]  因此,威廉姆斯(R.F.Williams)教授曾在《各州宪法》一书中指出:“各州宪法的文字远比联邦宪法容易改变,它们经常受到修正。”见《西方宪政体系:美国宪法》,页596—59%,
[24]  People v.Anderson,493 P.2d 880;张千帆,见前注[10],页464。
[25]  A.Stone,The Birth of Judicial Politics in France:The Constitutional Council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
[26]  事实上,民主与平等原则本身也将对人大常委的立法权提出质疑——它是适应中国人口众多而采取的便利机制,但在世界上确实几乎是绝无仅有的。
[27]  《宪法》第124条规定,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法院的院长由全国人大产生。第126条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没有具体规定不受人大的干预。事实上,第128条规定,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负责”,地方各级法院则向“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人事任免权和负责制必然削弱了法院相对于人大的独立性。
[28]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篇第12章。
[29]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页31。
[30]  换个角度——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如果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从来不可能产生任何实际利益的冲突,那么解决纯粹理论上的法律冲突又是没有必要的。
[31]  如上所述,美国的法院也不乏这类例子。最为司法审查的批评者所津津乐道的是1857年的“蓄奴案”(Dred Scott v.sarHJford,60 U.S.393)以及新政前后最高法院阻挠立法改革的一系列案例,其中最典型的要数1905年的洛克勒诉纽约州(Lochner v.New York,198 U.S.45)。即使如此,似乎更多的案例能被用来佐证司法审查对防止“多数人暴政”的积极作用,例如1954年的“取消校区隔离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347 U.S.483),尽管对有些案例仍存在着激烈的争议,例如1973年的“德州禁止堕胎案”(Roe v.Wade,410 U.S.113)。
[32]  Ronald Dwor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8),p.198.
[33]  苏力:“认真对待人治——韦伯《经济与社会》的一个读书笔记”,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12月创刊号。
[34]  如果城市的学生享受了较完善的教育,而农村的学生却没有,这是不是还侵犯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另一类公然违背平等原则的普遍做法是高校录取对本地学生优惠、对外地——尤其是农村——学生的歧视政策。它使得同一所高等学院的录取分数线按照考生的居住地而划分成差异悬殊的“等级”。
[35]  《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研字第11298号。
[36]  《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法(研)(1986)31号。
[37]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
[38]  参见“冒名上学事件引发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载《南方周末》2001年8月16日;“不容侵犯的受教育权——我国首例侵犯受教育权案件引出的话题”,载《光明日报》2001年9月4日。
[39]  笔者注意到国内不少学者把这个词翻译为“违宪审查”。虽然这项制度的含义确实是审查立法的“合宪性”或“违宪性”,但“违宪审查’’至少不是准确的直译(英文中并没有(unconstitutional review一词),而且似乎也难以从字面上直接理解这项制度的含义。因此,笔者认为还是译为“宪政审查”或“宪法审查”更为适宜,意指一种依据宪法对政府行为的审查制度。
[40]  Dr.Bonham’s Case,8 Co.Ren.113b.
[41]  Holmes v.Walton,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37—45。
[42]  Marbury v.Msdison。5 U.S.137—180.
[43]  布莱斯特等:《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第四版),张千帆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69—72。
[44]  张千帆,见前注[10],页41。
[45]  当然,这句话简化了太多的复杂问题,包括人的“有限理性”以及获得政治信息的成本。参见Dennis C.Mueller,Public ChoiceⅡ,Cambrige University Press(1989),PP.206—214.
[46]  A.V.Dicey,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8th Ed.),London:Macmillan(1915),P.110.
[47]  墨菲:“宪政主义”,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刊,页2—4。
[48]  Alexander Hamilton,James Madison and John Jay,The Federalist Papers,Clinton Rossitex(ed.),NAL Penguin(1961),PP.320—324.
[49]  “如果同一个或一群人——贵族也好,平民也好一运用这三项权力:制定法律的权力、执行公共决议的权力、和判定罪行或个人争议的权力,那么一切都将丧失殆尽。”Montesquieu,The Spirit of the Laws,A.M.Cohler,B.C.Milleriuer & H.s.Stone(tr.&e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p.157.
[50]  Hamilton,Madison amd Jay,The Federalist Papers,pp.77—84.
[51]  “当立法权与执法权联合在一人或单个行政机构手中时,自由就消失了,因为人们将害怕制造暴戾法律的同一个君主或元老院将以暴戾的方式执行它们。当司法权不和立法权或执法权分离时,自由也不复存在。如果它和立法权相结合,那么在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之上的权力就将是任意的,因为法官也将是立法者;如果它和执法权相结合,法官就能具有压迫者的力量。”。Montesquieu,The Spirit of the Laws,p.157.
[52]  Higher Law,用语取自考文(Edward S.Corwin)教授一本书的标题,参见《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
[53]  张千帆,见前注[10],页43;布莱斯特等,见前注[12],页88。
[54]  张千帆,见前注[10],页44;布莱斯特等,见前注[12],页90。
[55]  张千帆,见前注[10],页43;布莱斯特等,见前注[12],页88。
[56]  布莱斯特等,见前注[12],页87—88。
[57]  对这一问题的阐述,始见于汉密尔顿的《联邦党文集》第78篇,《西方宪政体系:美国宪法》,页34—35。
[58]  在此期间,法国唯一能和美国宪法媲美的只有1804年制订的《法国民法典》,但民典毕竟不是一部系统保护人权的法典。
[59]  事实上,更早把《人权宣言》放入宪法前言的是1946年的第四共和宪法,但第四共和体制后来被证明不很成功。由于第四共和的宪政审查制度名存实亡,公民的宪法权利并未受到有效保护。对于第五共和以前有限的宪政审查历史,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5—14。
[60]  章谦凡:《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页249—250。
[61]  见1873年的“布朗柯(Blanco)决定”,参见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郑戈译,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页141—4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页574—576。
[62]  章谦凡,见前注[35]。页258。
[63]  Carte de Malberg,La Loi:Expression de la volonte generale,P.292;译自John Bell,French Constitu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P.25.
[64]  张千帆,见前注[34],页1420
[65]  Precis de.droit constitutionnel(2nd Ed.),p.266;译自Bell,French Constitutional Law,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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