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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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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06 

渐进式改革与私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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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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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ingyi Qian,The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s of China’s Market Transition,Conference Paper,Annual Bank Conference on Development Economics,washington,Dc,April 1999.可从http://www—econ.stanford.edu/faculty/workp/swp99011.html下载。
[2]  郑永年、王旭:“论中央地方关系中的集权和民主的问题”,载《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3期。谢庆奎:“中国政府的府际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
[3]  例如,杨小凯认为,在宪政转轨之前,在中国,规则制定者、仲裁者、执行者和参与者都是相同的党组织,他们的行为将是国家机会主义的,从而导致政府的执法能力极弱。也就是说,政府既缺乏激励,也缺乏能力去保护权利。政府一方面对私营企业存在意识形态上的歧视,另一方面又以税费等各种方式进行收入掠夺。杨小凯最终下结论说:“许多对西方式法律的模仿在共产主义的宪政规则下不能运作。宪政的约束表明中国的改革只能沿着双轨制前进,这种方式产生的代价很可能超过它赎买特权阶层既得利益的短期好处。”参见杰佛瑞·萨克斯、胡永泰、杨小凯:“经济改革与宪政转轨”,《当代中国研究》2000年第3期(总第70期)。
[4]  Yuanzheng Cao,Yingyi Qian and Barry R.Wingast,“From Federalism,Chinese Style to Privatization,Chinese Style”(December 1997).Stanford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97—049,http://ssrn.corn/abstract=57564.
[5]  钟瑞庆:“农民负担问题中所体现的冲突解决模式”,《中外法学》2001年第5期。朱柏铭:“科学界定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事权范围”,《财政与税务》1998年第12期。胡定荣、李继刚:“新财税体制下地方财政发展的几个问题”,载张佑才主编:《财政改革纵论(上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
[6]  郑永年、王旭,见前注[1]。
[7]  例如,交通运输企业的混合销售,原来征营业税(地方税),后来就改为征增值税(中央税)。又如,企业所得税原来属于地方税,现在则变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
[8]  显然,如果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明确地划分事权,那么,属于地方的事权,中央就不再存在干预的可能,这就要求在地方层面有一个良好的互相监控的机制,但是,这个机制目前并不存在。
[9]  刘建锋:“大包干到农村税费改革——访王郁昭”,载《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4月21日。
[10]  这是一种流传已广的说法,但说法的最初源头,却已经很难考证了。据说,农民们签订了一个生死状,相互约定瞒上不欺下,明组暗户。参见,靳生、黄勇:“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农民:邓小平扭转了乾坤”,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8月13日。
[11]  刘建锋,见前注[8],王郁昭的回忆。
[12]  刘建锋,见前注[8],王郁昭的回忆。
[13]  刘建锋,见前注[8],王郁昭的回忆。
[14]  刘建锋,见前注[8],王郁昭的回忆。
[15]  关于投机倒把行为的界定,可参见1979年刑法第117条、《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80)工商总字第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85年)、《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国务院1987年)、《<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0年)。
[16]  仇勇:“浙江:中国私营企业之都”,载《商务周刊》杂志2002年12月16日。
[17]  杨海鹏、翟明磊:“温州自费‘改革’的悲喜”,《南方周末》(2001年7月)。人民网转载:http://weather.people.com.cn/GB/shizhen/252/9387/9388/20021105/858781.html。五个“允许”包括:允许“两户”少承包或不承包耕地;允许“两户”单独或联合承包尚未开发或集体虽然开发但无力经营的荒山、海滩、水面;允许“两户”经过批准请三至五个学徒和帮手;除粮食、木材外,其他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后,允许产销直接见面;允许个体行商和流动购销专业户在国家计划指导和工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长途运销。五个支持,即指对“两户”发展生产所需要的种苗、饲料等物资以及资金、技术指导、信息服务、产品推销等多方面的需要进行支持。可参见罗卫东、许彬:“地方政府行为与民间企业的成长——温州的经验与教训”,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5期。
[18]  张仁寿、李红:《温州模式研究》,页77以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19]  杨海鹏等,见前注[16]。
[20]  杨海鹏等,见前注[16]。
[21]  马津龙:“试论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必然性和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原文以特约评论员的名义于198i年7月16—18日分上、中、下在《温州日报》连载。
[22]  同前注。
[23]  同前注。
[24]  董辅扔:“‘股份合作企业’不能成为一种规范的企业制度”,载《管理世界》1994年第2期。
[25]  到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下发,明确提倡“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搞活流通”,袁芳烈据此马上提议,给“八大王”平反。即使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的相关规定,我们能得出的结论也是可以不给八大王平反:“按当时攻策法律规定,处理得正确,但与当前政策法律规定不符合的,一般不要改判;其中刑期较长的,可以用依法减刑、假释的办法解决。”
[26]  根据“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是纯粹根据结果来认定行为的可接受性,因而在实际上否认再从性质上去论证行为合理性的必要。
[27]  案例内容来源于“长沙:挥别国企”,载《财经》2000年9期。
[28]  1999年11月30日,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29号文件)。
[29]  2000年1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长沙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简称3号文件)。
[30]  例如,广东省清新县选择重点保护的私营企业的标准是年营业(销售)总额300万元,纳税达5万元以上,河北省蔚县的选择标准是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河北省浠水县则考虑了安排就业人员数量。
[31]  “浠水县对重点企业实行授牌保护”,参见浠水招商局网页:http://www.xishui.gov.cn/2004—6/200461891944.htm。
[32]  “蔚县对个体私营企业重点保护”,载《河北日报》2001年3月29日。
[33]  “重点企业重点保护清新县向15家企业颁发牌匾”,参见南方网:http://www.southcn.com/news/dishi/qingyuan/shizheng//200209170432.htm。
[34]  见前注[30]。
[35]  见前注[30]。
[36]  “嘉禾拆迁疑云重重开发商买土地使用权仅花63万”,载《新京报》2004年5月15日。
[37]  “定南‘人民日报事件’后果前因”,载《南方周未》2003年9月18日第5—6版。
[38]  谭剑、胡作华:“湖南‘嘉禾困局’为何所‘困’?”,载新华网:http://news3.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5/29/content—1497576.htm。
[39]  关于湖南嘉禾拆迁案的具体情形,参见“湖南嘉禾:拆迁引发姐妹同日离婚”,载《新京报》2004年05月21日,以及“湖南严肃查处违法拆迁案嘉禾县委书记县长被撤”,见新华网:http://news3.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6/04/content—1508992.htm。
[40]  关于江西定南的违法拆迁案,参见“定南‘人民日报事件’后果前因”,载《南方周末》2003年9月18日第5—6版;“如此拆房为谁谋利?”载《人民日报》2003年08月28日第5版;“江西赣州市委就‘定南扣报事件’致信人民日报”,载《人民日报》2003年9月30日;“孟建柱对定南县扣发《人民日报》提出严厉批评”,见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4562/2:101643.html。报导说:“据悉,中共江西省委已责成赣州市委督促定南县委自觉认识错误,并作出深刻检讨。”也就是说,检讨一下就可以了。
[41]  因为这涉及到政治立场问题。
[42]  功利主义的权利观下会产生的基本问题,可参见朱庆育:“权利的非伦理化:客观权利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命运”,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7月,第3期。
[43]  段羡菊、谭剑、于磊焰:“撤职书记谈嘉禾拆迁:对人民维权要心存畏惧”,见新华网:http://news3.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6/28/content—1552176.htm。
[44]  参见本文第一部分关于中国式地方分权制度特点的探讨。
[45]  马怀德:“行政审判体制重构与司法体制改革”,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46]  目前已在多个领域——包括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建立了督察制度,其特点是,由中央相应的职能部门,按照大的地域划分派出常驻的督察局(中心),其人员任免和经费,都由中央财政负责,其任务则是监督地方政府,以使其在某个特定的方面,如土地或环保等,遵循法律或中央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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